中财法律评论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

审稿编辑:魏静莹

初审意见:修改后复审

复审意见:修改后用稿

最终用稿日期:2021年2月11日

初审意见

尊敬的作者: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我们已认真拜读了您的文章《刑法中行为论的困境与突破》,现将意见梳理如下:

一、文章选题与题目
对于可能触犯刑法的行为,是否应独立于构成要件进行评价、如何在犯罪构成评价之前进行研究,一直存在争议。从知网检索结果来看,讨论刑法行为论的文章并不多见。具有代表性的有李世阳的《刑法中行为论的新展开》、张小宁的《“裸的行为论”与犯罪论体系》。本文虽然同是对行为论的探讨,但角度不同。应当说本文选题新颖、存在较大价值。

遗憾的是,标题较为中规中矩,未能突出本文的论证亮点——引入类型思维,建议作者重新拟定,让本文创新点一目了然。(修改意见1)

二、文章结构与标题
纵观全文,文章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行文思路,结构总体设置妥当、逻辑清晰、标题拟定恰当、问题意识突出。但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改进:
文章第四部分共包括两部分,“(一)类型思维的引入”和“(二)作为类型的行为”。其中,“作为类型的行为”指向过于宽泛模糊,且与标题(一)句式不够对称。虽然作者在标题里突出了相应部分的核心字眼,并无太大瑕疵,但结构对称、句式相似的标题可以成为文章的点睛之笔,为文章增色不少,建议作者斟酌拟题,如修改为:(二)“类型”行为的构造。(由于个人用词用句习惯、爱好不同,该建议仅供参考)(修改意见2)
相比而言,文章第三部分以大段文字分析“抽象概念”行为论的困境,没有以二级标题形式点明困境为何。为使文章整体结构更加协调、逻辑更加清晰,建议对该部分分层次处理。(修改意见3)
三、文章论证
总体而言,文章资料详实、论证有力,观点明确、逻辑清晰,殊值称赞。但仍有需要改进之处,主要集中于论据不足、缺少实证研究等。具体而言:
文章第一部分第三段之倒数第六行,作者得出结论“经由大陆法系刑法学者百余年的探索之后,一个令人满意的行为概念迄今还没有被找到,以至于有不少学者放弃了这个概念”,并以脚注③支撑该结论。而该书为2005年出版,距今已逾十余载,不具时效性。建议作者补充论据,更新至最新的研究状况。类似地,文章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一段之最后一句,“即使是否定行为论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前述行为的三项机能之意义”,缺少充分有力的论据支撑。(修改意见4)
文章仅在第四部分有举相应的例子、将理论与实践相联系,但前三部分却缺少相关的事例。尤其在第三部分,作者从四个角度分析“行为论困境之根源”,实际上是对“抽象概念”式的行为论的批判,但作者较少具体举例加以论证(主要为第二、第四点缺少举例)。建议作者举以实证法加以论证,理论阐述会更加生动形象、具有说服力。(修改意见5)
作者对于行为论所持的观点前后存在矛盾。文章第二部分第一段,作者赞成“行为概念相对于不法与责任来说应当是中性的,否则其价值与功能将与犯罪成立理论重合。”而在第四部分第(一)项之最后一段,作者似乎又赞同“行为不光是刑法学讨论的对象,也是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学科关注的对象,当我们谈论刑法中的行为时,实际上必然暗含着一种价值偏向,以表现出刑法研究范畴的特殊性。要将某个行为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不可能脱离刑法的功能进行独自判断。”对于行为,作者究竟持哪一种观点,须予以明确并在写作时贯以始终。(修改意见6)
此外,结语部分欠妥,没有突出本文的特点。建议作者高度概括类型思维下的行为论之亮点与优势,以此直观升华结论。(修改意见7)
四、细节规范(修改意见8)
整体而言,文章形式较为规范,标点使用得当,语言流畅,用词考究,脚注引用恰当且其解释为文章的连贯性增色不少,体现了作者颇深的文字功底与较强的语言能力。但仍存在些许瑕疵,虽细小却不可不察。
1.文章存在错别字。如第三部分第四段之倒数第3行“抽线概念式”,应改为“抽象概念式”;
2.分段不佳。如第二部分第(二)项第一段之第10行,“此外,如前所述,......”另起一行;
3.脚注格式错误。《中财法律评论》第十三卷之注释体例以《法学引注手册》为标准,建议作者对照《法学引注手册》予以修改。
综上,我们对贵作的初审意见为:修改后复审。
请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30日内按照审稿意见进行修改并发回至本刊的采编服务系统。若您对上述审稿意见有任何疑问或者回应,请于收到本审稿意见的5日内提出,修改时间将从您与本刊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重新起算。若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10天后仍未做任何回复,将被视为放弃投稿,审稿程序将就此终结。在您对文章的修改达到要求后,本刊将组织复审程序,最终决定是否刊发此文。本文的研究价值值得我们共同认真对待,我们衷心地希望您能结合审稿意见细致、充分地修订完善文章,尤其是在优化文章现行框架结构、强化论证说服力方面认真斟酌。
《中财法律评论》编委会

2020年12月30日

 

复审意见

尊敬的作者: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我们已认真拜读了您修改之后的文章《刑法中行为论困境之突破:从概念思维到类型思维》。经编委会讨论,贵作已经基本达到我刊发表的要求,综合文章内容及整体的逻辑结构,现对文章标题和细节规范进一步提出以下几点修改意见,建议作者斟酌并修改:

1.第二部分第(一)项“现有的行为概念及其缺陷”,由于这部分探讨了几个学说提出的行为概念,且从历史发展角度呈递进关系,建议改为“行为概念的演变及其缺陷”等类似标题,表示行为概念的学说递进发展且均存在缺陷。
2.第三部分第(一)项“概念思维下行为论的首要难题”,与第三部分其它子标题的设置标准不一致,其它两个直击概念思维的缺陷,表述较为具体,而该标题对于缺陷的描述则比较笼统。“首要难题”是缺陷的地位而非描述,且文中已然突出介绍,再在标题中重复,稍显累赘。建议改为“概念思维下行为论的局限性”等类似概括这段内容、让读者更一目了然的标题。
3.第四部分“类型思维下的行为论”,建议改为“行为论困境之突破:引入类型思维”,更能与第三部分的标题对仗。
4.如上,文章标题和第四部分题目会出现重合。纵观全文,本文不止探讨如何突破刑法中行为论,还涉及刑法中行为论的学说梳理,建议将文章标题改为“破解刑法中行为论之困:从概念思维到类型思维”。
5.建议通读全文,修正个别语句不通之处,如“发表言论就处于思想与行为的边界之处”等。
6.按照我刊采编系统“下载中心”的“论文模板”修正全文格式。
请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5日内按照审稿意见进行修改并发回至本刊的采编服务系统,届时我们将进一步开展复审会。若您对上述审稿意见有任何疑问或者回应,也请于收到本审稿意见的5日内提出。
《中财法律评论》编委会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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