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审稿编辑:张逊昊
初审意见:修改后用稿
最终用稿日期:2021年3月30日
初审意见
尊敬的作者: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
我们已经认真拜读您的《刑事逮捕条件的规范适用:以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为研究视阈》一文。文章在选题上既富有较为前沿的理论研究价值又极具司法实践上的指导意义,资料翔实,用语凝练,但文章仍可以从标题拟定、整体结构、论证内容以及细节规范性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具体如下。
首先是文章的标题。文章标题上有两点可以完善的部分:第一,标题拟定范围偏大。文章以“刑事逮捕条件的规范适用:以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为研究视阈”为题,从标题以及结合作者下文的论述来看,主要是要求检察机关审慎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因此更多地表现为从法制角度维护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故建议将标题中的“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修改为“优化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对标题进行一定程度地限缩。第二,标题中的标点使用有误。标题中的“以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为研究视阈”作为副标题,应当用破折号加以连接更为合适,而并非作者在现有标题中使用的冒号。
其次是文章的结构。
文章结构如下:
一、我国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基本特征
(一)涉嫌罪名相对集中
(二)罪与非罪界限不清
(三)担责主体难以确定
二、逮捕证据条件的谨慎认定
(一)应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
(二)应掌握足以证明相关人员犯罪的必要证据
(三)应当达到“明晰可信”的证明标准
三、逮捕罪责条件的精确限定
四、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准确区分
(一)社会危险性条件的重要性应得到肯定,防止构罪即捕
(二)衡量社会危险性应结合涉民营企业犯罪特点
(三)认罪认罚因素应得到足够重视
五、余论
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文章整体结构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在系统分析了我国当前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后,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分别从逮捕的三个条件入手对前述问题予以针对性回应,并在第五部分对文章内容进行升华总结,整体来看文章结构上的前后逻辑较为连贯,但仍存在有待优化之处:第一,需要在文章第一部分之前的三段话前增添“引言”的字眼。第二,文章结构上的调整对应。文章第一部分提出当前我国涉民营企业营商法治环境存在三个问题,分别是涉嫌罪名相对集中,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和担责主体难以确定,然而下文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中,第二部分逮捕的证据条件措施针对的是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问题,第三部分罪责条件解决的是担责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而第四部分社会危险性条件则对应的是涉嫌罪名相对集中的问题,因此问题和措施之间存在上下文不对应的问题。故建议作者如果从逮捕条件的递进层次就前述问题予以回应的话,不妨就第一部分特征内部之间调换一下位置,将第一部分下的三个特征顺序改为(二)、(三)、(一),从而让问题与解决措施真正达到了一一对应,进而使得文章整体结构表现的更加合理。
然后是文章的内容。文章在内容上有待完善的部分具体包括:第一,部分论证内容未标注具体出处。例如文章第1页中援引的“青州恒发公司王庆军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未在脚注中说明案例来源;第2页引用的张军检察长的两次讲话未在脚注中注明出处。第二,部分论证内容真实性存疑。例如在文章第3页中出现类似“根据有关数据显示”等字眼,但并未在下文抑或是脚注处标明数据来源,这种论述最大的弊端就是读者难以考察作者引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故建议作者对文中所涉及到的诸如年份、比例等数据情况标注数据出处,使得文章论证内容的真实经得起有效检验。第三,论证内容中的部分数据表述错误。例如在文章第3页中作者有这样一句论述“此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等四个罪名分别占据触犯频次的第二名至第四名位置”,除去文章前述提及的占比最高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剩余还有四个罪名,应该修正为“占据触犯频次的第二名至第五名位置”。第四,部分法条援引未标注具体条文。作者在文章中多次提到各种法律或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但部分内容在论述时却并未指出具体参照的是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哪一条款,建议作者在文章直接指出x法第x条或者是在脚注中加以补充说明。第五,论证方法有待进一步丰富。文章在论证过程中运用了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论证方法,是应当值得肯定的。但是通读全文,作者在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时,就某一问题的域外借鉴部分论述稍显不足,故建议作者可以补充比较分析法,对相关问题的域外经验的借鉴部分予以补充论述,使得文章的论证内容更为完整、全面。第六,案例援引数量有待进一步扩充。理论研究终究是要服务于司法实践的,作者在说明某些理论问题时也有意识地援引案例来进行说明,但整体来看,作者选取的案例虽都具有代表性,但数量上略显不足,故建议作者在此基础上再补充一定数量的类案,既可以包括国内的指导性案例,也可以介绍一些域外的典型个案,从而更有效地将司法实践和作者的学理论证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文章说服力。第七,部分章节的论证重点不突出,易给人以头重脚轻之感。例如文章第二部分引言的篇幅基本上等同于本节下述的三个二级标题篇幅,建议作者适当扩充本节下属三个二级标题的内容或者看能否将引言中的部分内容适当调整到二级标题下。文章的第三部分、第四部分也有类似情形,此处就不再过多赘述。
最后是细节规范性问题。文章细节规范性方面有待完善的部分主要为:第一,部分脚注格式不符合规范要求。建议作者比照《法学引注手册》,按照手册要求对脚注的格式进行修正。第二,部分语句存在语病。语句及其他仍可进一步优化的内容已在原文用修订模式详细标注。
综上,本刊本着严谨的态度尽可能地发现本文现存的问题与瑕疵,但不可否认的是,本文具有极高的价值以及作者为撰写付出的巨大努力,因此本刊对您文章的意见是修改后用稿。请作者收到本意见后20日内按照修改意见(本意见仅提供修改方向,作者对文章的修改不局限于本意见)进行修改并发回至本刊的投稿网站:http://zcfp.cbpt.cnk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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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期待能尽快看到您的文章修改稿,祝好!
《中财法律评论》编委会
202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