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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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非常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

我们已经认真阅读了您的《行政法学的回应性变迁——基于传统行政法与新行政法的对比梳理》一文,我们认为,本文在选题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研究价值,且逻辑通顺、行文流畅、引证文献论据充分详实、语言较为规范,显示出笔者深厚的学术功底和宽广的学术视野,但文章在标题设置、论证内容等方面尚存一定不足,具体如下:

首先,文章标题冗余。本篇文章的题目为“行政法学的回应性变迁——基于传统行政法与新行政法的对比梳理”,包括主标题与副标题两部分。从主标题来看,本篇文章的主要落脚点为通过大量文献检索、阅读,梳理出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从传统到现代的变迁;而从副标题来看,亦是对该思路进行的重复说明。一般而言,副标题于整篇文章的作用在于限定文章论证范围、明确文章论证进路亦或补充强调文章部分论证内容,无须对主标题内容进一步重复。故建议笔者将文章副标题删去,只保留主标题。

其次,文章在某些具体论证部分不够严密、充分。本篇文章分为四个部分:“一、传统行政法理论的基本逻辑及其困境”、“二、新行政法研究的兴起与展开”、“三、行政法学的回应性变迁:一个初步的对比”、“四、代结语:必须直面的行政法治实践”。从传统行政法理论的基本逻辑与困境展开,按照历史发展脉络对相关行政法基础理论梳理并提炼,最后落脚在实践状况,向读者较为充分地展示了行政法学理论发展进路及历程,给读者以学术知识上的增量。但在具体论证过程中,第一,建议笔者对文章第三部分中关于“规制理论的挑战”进一步归纳研究,规制理论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规制、行政自制理论;第二,文章在论证过程中提及公私合作规制的内容,但在第三部分中对于规制理论的研究部分未能对其进行很好回应,建议笔者进一步完善相关论述。

最后,文章在语言及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第一,在语言上存在语病、错别字等问题。如“与此相对应,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逐步实现由国家行政向公共行政的转变,实现由行政管理向公告治理的转变。”中的“公告治理”应改为“公共治理”。建议笔者重新通读全文,进一步修改字、词、句。第二,文章在形式上存在缺少页码、文献引用、表格引用不规范等问题,建议笔者参考《中财法律评论》第十二卷注释体例修改格式。(网址链接:http://law.cufe.edu.cn/info/1024/40437.htm)

 

综上,我们对本文的意见是:修改后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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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法律评论》编委会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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