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我们已经认真审读完您的投稿《论认罪认罚案件中供述的限制性适用》,现将审读意见反馈如下:
本文所关注的是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适用问题,并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两个角度进一步构建供述的限制性适用规则,选题具有鲜明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从文章的整体结构来看,思路较为清晰,以“限制适用的必要性——司法维度——制度构造”为文章逻辑,符合提出问题到分析、解决问题的基本写作范式,但文章的具体结构层面仍有可推敲之处,需要作者进一步优化,现分析如下:
首先,第一部分的“认罪供述限制性适用的理论源流与必要性”中两个二级标题并列得比较生硬,即理论源流与必要性的论述是完全可分开的两部分,只不过理论源流不足以单独作为一部分展开且合并一处使得文章篇幅均衡。在审稿人看来,理论源流一小节更多是从理论视角、宏观视角来引出有必要限制性适用的观点,因为“新实质真实主义”模式下有着形式化的特征;而第二小节的三点原因则是从制度本身、微观的视角来论证限制性适用的必要性。因此第一部分内容上虽无大问题,但拟题需要优化。两个二级标题可参考:(一)认罪认罚制度下诉讼模式的微变;(二)“新实质真实主义”模式下认罪供述限制性适用的必要性。而本部分的一级标题不建议再以“必要性”为题,避免与二级标题重复,或许可参考“认罪供述限制性适用的理论考察”。相关标题仅代表审稿人个人看法,因思考力有限,并非最佳选择,仅供作者作为一个方向性的参考。(修改意见1)
第二部分“认罪供述限制性适用的实践维度”的逻辑问题稍复杂一些。第二部分分为三小节,包括适用领域、适用重心、适用逻辑。其中,适用重心与适用逻辑这两部分的逻辑是需要再梳理的。因为,按照第三部分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两个角度来构造限制适用的规则来看,第三部分仅是第二部分第三小节的延伸,即在第三小节之前的所有内容与本文核心内容之间具有“硬凑”之感。例如,文章讨论了大量“自愿性”的重要性,但却没有在第三部分有着合理的体现。审稿人认为,存在这样的问题是因为作者割裂了第二小节“适用重心”与第三小结“适用逻辑”的关系,使二者孤立化。实质上,对适用重心的讨论是在适用逻辑之中的。换句话来说,作者之所以得出要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两方面进行限制的逻辑结论,是从对“自愿性”“真实性”等问题进行实质性讨论后而得出的。即,通过“自愿性”“真实性”等制度重心的讨论,得出问题解决之路径(规则构建)须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两方面着手。“自愿性”“真实性”与证据能力、证明力之间的逻辑必须在文章中有所体现,否则文章就避免不了有“硬凑”之感。审稿人建议后的结构安排为:三、XXX司法维度——(一)领域;(二)逻辑:「1.限制性适用重心或者目标」「2.类型(类型这一表述太过口头化,建议寻求更为贴切的选择)」。(修改建议2)
须注意的是,建议2并非只是结构与标题的调整,更多是要求作者在从限制性适用目标(保障自愿性、真实性)到应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两方面进行限制的结论之间的逻辑性上加强论述。(修改建议3)尤其,第二部分中“适用重心”一节中,对“自愿性”的论述多带有在论证“必要性”的味道,读起来较为平淡,相反原第一部分中的在“自愿性”层面论证必要性的,只是论述到自愿性应作为程序的核心内容而未到限制适用具有必要性这一层。建议被挪到第二部分中有关自愿性的论述适当地“还”给第一部分(不可太多),在进一步论证从从限制性适用目标到两方面进行限制的逻辑中作者可能要下更大功夫。
文章所有的结构调整,各部分之间衔接必须保证协调、合逻辑,以上审稿人只是给出框架性的建议,具体内容需要作者进行良好的构思。(修改建议4)此外,文章最后一部分的论述再做合理补充,最后文章定稿字数1.4—1.5万字。
最后,本文摘要需要优化,在修改全文后作者亦须再通读文章,避免语病、错字等细节错误,另附引注体例于附件中;其他问题见原文批注。(修改建议5)
综上,本文的审读意见为修改后复审。
烦请作者收到本邮箱后回复以确认,并请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10日内按照审稿意见进行修改并发回至本刊的投稿邮箱zcflpl2012@126.com。在您对文章的修改达到要求后,本刊将组织复审程序,最终决定是否刊发此文。本文的研究价值和新颖性较高,我们衷心地希望您能参考审稿建议继续完善文章,尤其是在优化文章现行框架结构、强化论证逻辑方面认真斟酌,若修改达到要求,《中财法律评论》非常愿意为作者提供发表平台。
再次感谢您对学术的付出和对《中财法律评论》的信任与支持,期待能尽快收到您的文章修改稿!
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