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法律评论

尊敬的作者:

  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我们已认真拜读了您的《改革的经济法解析:生成、保障与内涵》一文,认为本文行文流畅,格式规整,写作质量与可读性均较高,此评价主要反映在选题、结构与引证三方面:

  文章选题方面,全文以改革与经济法间的双向互动关系为主线,采用经济法视角剖析改革,并借助改革阐明经济法于新时代得以深化的内涵,选题新颖度高。且鉴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倡“全面深化改革”的政策背景,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另外,法律实属促进一定社会目的和价值实现的手段与工具,经济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大法律部门之一,理应服务于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客观需要,本文的学术探讨价值即在于此

  文章结构方面,本文严格遵循“提出问题(第一部分:背景与分析框架)→分析问题(第二部分:改革对经济法的生成作用,以及第三部分:经济法对改革的支撑与保障作用)→解决问题(第四部分:改革与经济法的双向互动——新时代经济法内涵的深化)”的思维逻辑,观点鲜明且思路清晰,既言之有序又层次分明,结构完整合理,无赘余或残缺情形。

  文章引证方面,作者在经济法基础理论领域的学术功底较为扎实和深厚,对于张守文教授等知名学者的主张有着独特且深刻的感悟,参考文献资料极为充分详实,因论据丰富多样而具有较强的论述说服力。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文章在部分标题设置、论证连贯性、周延性、充实度以及细节规范性等方面尚存待锦上添花之处,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如下五点:

  第一,部分三级标题内容过于简化,设置不甚合理。

  三级标题作为二级标题项下的诸多分论点,应当是二级标题内容的具象化表现。就文章第二部分第二个二级标题(即“小改革”与经济法“价值论”的生成)与其内含的三个三级标题(即“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发展与民生”)而言,显然该二级标题的内容侧重展现小改革与经济法价值论间的关联,但三个三级标题却仅是经济法价值论的内容构成,尚未阐述小改革与经济法价值论两个概念间存在的具体关联。换言之,上述三级标题实质上均片面概述二级标题所隐含概念的部分内容,而不应当被视作有着具象化特征的分论点,并未起到三级标题的应有作用。建议作者将文章第二部分第二个二级标题项下的所有三级标题,皆修改为能够展现小改革与经济法价值论关联的短语。同理,对于文章第四部分第一个二级标题项下的第三个二级标题(即“经济宪法”),鉴于此处其他三级标题的作用在于揭示经济法现代性的具体表现,建议作者对其予以适当修改,使读者藉由标题便能一目了然地把握经济宪法与经济法现代性的关联。

  第二,插入、引用原文现象较多,文章衔接突兀缺乏连贯性。

  “由上可知”“正如前文所述”“如前所述”等词汇的大量应用,佐证文章存在诸多直接插入和引用原文的情形,它们因缺乏前后连贯性以及必要的分析说明而较为突兀。例如,文章第一部分第三段中提到“由上可知……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其是对时代与改革的因应,同样也是强执行制度变迁的结果,是由理性构建而来的。”然而事实上,作者并未于前文论述我国经济法因强执行制度变迁而产生,仅谈到我国经济法顺应时代与变革而诞生。又如,作者于文章第二部分第二个二级标题项下“自由与秩序”部分的结尾处,谈及“正如前文所述,改革所追求的稳定的‘经济秩序’价值理念也自然融入经济法律制度之中”,此处的“正如前文所述”所谓何意?是否指此处论述逻辑同上一段末句一致,均意指鉴于改革措施需落实到法律层面,经济秩序理念便借此融入至经济法律制度之中?再如,关于文章第三部分第一个二级标题下第二个三级标题对应部分中的“即便笔者于前文论述了‘税收法定原则’以及‘制度性减负’对改革决定的指引作用”,但严谨地讲,作者实际上仅于前段论述税收法定原则、制度性减负“逐渐渗透至我国重要改革决定之中,成为其重要的指导精神”,尚未强调它们对改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重要”与“决定”在情感色彩、程度等诸多方面存有不同,该句同前文论述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对此,建议作者修正表述或补充论述对于上述问题,建议作者“化用”尽量对原文、外文文献以及翻译资料,避免出现上述原文引用情形。若引用实为必要,应当进行适当说明。

  第三.未解释说明专业性名词之含义,致使论证欠缺周延性。

  文章第二部分多处使用“经济法本体论”这一专业性名词,却始终未对经济法本体论的内涵予以适当解释和说明,而是将其直接应用于下文。基于文章论证周延性与读者可理解性的要求,作者应当以简洁易懂的语言阐明这一概念的含义。

  第四,或无论证缘由当然得出结论,或论证不够深入,论证充实度不足。

  文章存在未经论证便当然求得结论的情形。比如,文章第二部分中“根据我国实情,当代中国的“两次现代化”, 是当代强有力的“型塑并改变社会生活结构”的改革力量”,为充实论证内容,建议作者列举实例以展开论述——根据我国何种实情,能得出当代中国的两次现代化“型塑并改变社会生活结构”的结论。再如,文章第三部分第一个二级标题下第一个三级标题对应部分中,作者谈到鉴于经济法理念的本质要求是“对产权的保护、维护市场的统一以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而“《宪法》的规定与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改革的要求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显然该结论亦系当然得出。上述三者体现了哪些具体的经济法理念?为何它们是经济法理念所蕴含的本质要求?它们同文中引用的《宪法》相关规定有何关联?建议作者于文中解答上述问题。

  文章亦有若干处论证不够深入的情形。例如,对于文章第一部分第二段中“经济体制发生改变”“笔者持相同态度”的表述,基于论证充实度的考量,建议作者具体点明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藉由对张守文教授相关观点的理解彰显其持相同态度的因由。第一部分第三段关于经济法制度与改革关系的论述中,仅“其次……又为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逐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着坚实的制度基础”无前文对应论述,剖析该句内容可知其强调经济法制度对改革的影响。为成功运用前后呼应的写作手法,建议于第一部分前端补充经济法对改革的影响以起到背景引入的作用,实现前后文逻辑自洽。又如,关于文章第二部分第一段末尾的“与此同时,在解决上述问题的过程中……以谋求更加优化的转型”,作者在谈到经济法因解决问题而生成后引用波兰尼所言,这一做法是否意味着波兰尼之言理应作为经济法生成过程的论据?若是,便建议作者回答如下问题:在解决现代化改革产生问题的过程中,经济法生成过程与现代化改革带来的转型间有何具体关联?若否,建议作者删除该引证,补充关于经济法产生过程的论述。再如,文章第二部分第二个二级标题下的“效率与公平”部分第二段,作者先后说明收入分配公平是改革目标之一,以及改革举措为公平的收入分配格局奠定基础,即便如此,论述仍未真正上升至相关改革举措已贯彻落实公平这一经济法价值追求的高度,作者最终的论述目的应当在于明晰改革与公平这一经济法价值追求的关联。故此,建议补充论述。另外,关于之后“自由与秩序”部分开头的“与经济法‘本体论’中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相对应,自由更侧重于市场的经济自由,而秩序则更偏重于政府所营造的良好市场秩序以及制定的监管秩序”,鉴于该句归属“‘小改革’与经济法‘价值论’的生成”这一二级标题,且处于“自由与秩序”这一部分的开头,建议作者于此处增加论述,概括交代改革和“自由与秩序”这一经济法价值间的联系,以便于和后文相关论述前后呼应,同时增强该部分与文章第二部分的关联度。复次,文章第四部分第一个二级标题中的“‘ 现代法’是社会转型的核心内容……也是经济法区别去于其他法律的标示”,对此亦建议作者于论述中回答如下问题:现代法为何是社会转型的核心内容?又为何是经济法重要特征?

  第五,文章仍有诸多细节与规范性问题。

  主语重复次数过多,若干并列句本可共用同一主语。如文章第一部分第二段段首“我国经济法的产生方式较西方不同,我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较为晚近”,文章第三部分第一个一级标题中“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文章多处因笔误而产生错别字。如文章第一部分第三段的“唯有此”应当改为“唯由此”,文章第二部分首部“由其是在经济方面的各种改革”中的“由其”应当改为“尤其”,文章第二部分第二个二级标题“效率与公平”部分“又由于逐渐实行的市场经济有其具有弊端”中的“具有”应当改为“固有”,文章第三部分第一个二级标题下第二个三级标题“其体质变动力随即传输至经济法制的构建过程之中”中的“质”应当改为“制”、“力”应当改为“立”,文章第四部分第一个二级标题中的“也是经济法区别去其他法律的标示”应当改为“也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标识”,文章第四部分第三个二级标题下第二个三级标题“经济法更多意义上作为一门国外法”中的“国外法”应当改为“国内法”。

  文章存在语病或语句不通的情形。文章第一部分第三段中的“经过改革,相关制度被重新建构,并通过对制度进行建模的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一句缺少主语,建议改为“改革重新建构相关制度,并通过对制度建模的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文章第二部分第二段中的“经济体制的转变,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因素发生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建议改为“经济体制的转变,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重因素共同影响、综合作用的结果”;文章第三部分第一段中的“为克服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必须用法律以成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一句缺少成分,作者应当补充“固定下来”的对象。

  文章存在标点不当使用的情形。文章第二部分第三段中的“‘改革对我国经济法本体论’产生的影响”一句,与文章第三部分第一个二级标题下第二个三级标题中的“使得我国经济立法逐渐从‘体制引导型转向法治引导型’”,为何使用双引号?文章第三部分第二个二级标题下第一个三级标题中的“‘有限的服务型政府’+ ‘减负的创造性市场’将为我国改革向纵深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一句中的加号,应当改为“与”“和”“同”等并列连词。文章第四部分第一个二级标题下第二个三级标题中的“有限理性使得并没有先知先觉的完人可以完美地预判即将发生的社会关系”,因没有先知先觉同完人存在矛盾,建议作者将于文中将“完人”一词加以双引号,借助引号表特殊含义的功能加以处理。

  除上述五大问题外,亦建议作者于文中进行如下三处修正

  首先,关于文章第一部分第二段“我国经济法的产生方式较西方不同,我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较为晚近”一句,建议作者在作主语同一化处理的基础上调整并列句语序,改为“我国经济法的诞生与发展较西方而言更为晚近,且产生方式亦同西方有着极大差异”,原因在于对论述中心的考量,第一部分第二段的论述中心不在于我国经济法产生时间的早晚,而是我国经济法于西方经济法的产生方式不同——西方经济法因自由主义的发展而诞生,而我国的经济法基于改革而产生。

  其次,文章第三部分第一段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少对经济法保障作用的背景引入。就其内部内容占比而言,除末句“与此同时……对改革也起到了基础的支撑作用”强调经济法的支撑作用外,该段其余内容皆在强调经济法的保障作用,与经济法支撑作用对应的背景引入内容占比过低;二是内容位序安排不当,应予调换。就文章第三部分各二级标题的设置及人类的思维逻辑来看,经济法的基础支撑作用在先,持续保障作用在后,作者在论述经济法持续保障作用的因由后,再谈及经济法的基础支撑作用,无论从题目设置位序还是思维逻辑来看均不合情理。建议作者扩充经济法对改革起支撑作用的背景引入内容,并将该部分论述调整至段首位置。

  最后,文章第三部分第一个二级标题下第一个三级标题中的“作为经济法理念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一句涉及经济法理念的概念,经济法理念是关于经济法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而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路径等于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容,其是国家调控本国经济之运行,从而协调经济法主体之利益。从法律逻辑学的视角可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并非经济法理念的内涵,而是经济法理念的外延之一,其仅间接反映经济法理念的冰山一角,建议作者修正文中相关表述。

  此外,在细节方面:

  ①需要作者对摘要进行修改,摘要应当是文章的结论提炼;

  ②增加必要的最新文献(2019年)、确认文中引注的链接是否有效并修改最后访问日期为近期;

  ③篇幅尽可能精简,2.2万字左右更好,可以提炼语言、删减文中不要的注释;

  ④引用格式修改:关于注释体例,作者可以参照中财法律评论在法学院官网中公布的规则(http://law.cufe.edu.cn/info/1216/40438.htm)或者参照附件2(第11卷例文),例如本刊采每页重新编序而非全文连续的方式,因此作者文章中部分同前注的引用需要进行修改(如前注就是紧接着上一个注释,可以简化,若非,则适用普通的引用体例);再例如,所有文献均应注明具体页码。

 

  综上,我们对贵作的初审意见为:修改后用稿

  请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15日内(可视情况依作者申请延长)按照审稿意见进行修改并发回至本刊的投稿邮箱zcflpl2012@126.com。若您对上述审稿意见有任何疑问或者回应,请于收到本审稿意见的5日内提出,修改时间将从您与本刊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重新起算。在您对文章的修改达到要求后,本刊将组织复审程序,最终决定是否刊发此文。本文的研究价值值得我们共同认真对待,我们衷心地希望您能结合审稿意见细致、充分地修订完善文章,尤其是在优化文章现行框架结构、强化论证说服力方面认真斟酌。

  再次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期待能尽快收到您的文章修改稿!

  祝好!

 

                              《中财法律评论》编委会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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