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初审意见
尊敬的作者: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我们已经认真阅读了《规则思维下的犯罪体系议论》,现将意见梳理如下:
在我国刑法研究的发展历程中,关于犯罪论的理论争鸣可谓学界近年来的大事件,围绕着犯罪论体系展开的一系列争论,呈现出学术开放、学术自由与学术自主的多重意蕴。文章认为当前学界研究出现了规则思维的缺席,并以此为切入进行犯罪论的相关研究,如果论证充分得当,文章也将具备相当的理论价值。但文章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如下:
文章主题定位
文章主题定位与内容展开方面的契合度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文章选取“规则思维”作为研究的切入视角,起因是“就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几乎所有的学者都在自己所认同的犯罪论体系之下,对相关问题著述撰文。不过,以笔者之见,其中出现了一个普遍性与根本性的问题,即犯罪论体系议论中,出现了规则思维的缺席”。也即是说,文章选取规则思维为研究视角,是由于作者认为“学界研究现状”出现了规则思维的缺席。同时,文章在结语部分提到“有些学者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但是为了引入三阶层体系,尤其是为了借鉴相关解释结论,对规则进行大量地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乃至类推”。但文章对于这些所谓的研究“异化”现象,多数时候停留在泛指的层面。而这些“规则思维缺席”的现状是文章写作的前提,这种现象不能仅以“泛指”就完成了“问题的提出、界定”,以“规则思维缺席”作为写作出发点决定了文章必然需对当前研究现象进行检讨。如果这种研究异化现象没有被更具象地呈现,那么文章后续的分析多少会使读者产生缺乏针对性的观感。换言之,“规则思维”视角作为文章的亮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作者基于对学界研究现状的观察所发掘的一个“问题”,如果文章希望通过这个视角来实现研究的创新价值,那么也应投入相应的篇幅证明这个研究视角何以成立、是否是有现实意义的(或者在后续宏观、微观视角的分析的各个板块中将“规则思维缺席”的研究现状予以相应展示)。而在文章后续的展开中,更多着墨于中、德、日刑法规则以及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规则思维”作为研究视角的“检讨意义”被弱化了。
由此,“规则思维”视角目前在文中的作用似乎一方面是提出学界研究异化之现象,另一方面则是用以指导比较法分析。从形式上看这似乎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从内容的角度来看,文章第二、三部分大量篇幅的比较法分析与学界的“对话性”仍需加强。“规则思维”的检讨意义当然可以同时包括对学界研究的批判以及对比较法分析的指导这两个层面的内涵,但是这两层内涵需结合运用才能保证文章在论证上的连贯性,并且比较法分析更大程度上是服务于文章“批判、检讨”工作的。因此,比较法分析的内容固然是有意义的,但是这些比较分析的目的依然是为了“矫正”研究异象,如果批判的基础不能更明确地构建起来,那么文章更多地就是在做单纯的比较分析,而不是基于“规则思维”的学术检讨。
第二,文章标题采用了“犯罪体系议论”,而文章第二、第三部分的标题则直接围绕“三阶层体系”而展开,要“审视三阶层体系”,此处审视对象选取的目的需要加以明确。结合整体内容来看,文章标题针对的“犯罪体系议论”应该是指中国刑法语境下的“犯罪体系议论”,“审视三阶层体系”应是指向我国刑法规则与三阶层体系的兼容性问题。
文章选取三阶层体系作为对比分析的对象,应对选取意图稍加说明,比如是否是因为文章认为国内针对引进三阶层体系的研究没有很好地解决理论与法条规则的相容,或是未涉及一些基本概念的区分形成了比较法研究上的误区等等。如上文所述,即便是进行比较分析,文章的落脚点仍应是对国内研究的检讨。阶层犯罪论在国内发展至今,也不乏学者们对其展开“本土化改造”(车浩:《阶层犯罪论的中国命运》),因此,文章的比较法分析一方面是为了厘清概念和制度逻辑,另一方面,国内研究的一些“改造”等如何于当前刑法规则“不相容”可能也是文章需要讨论的内容。当然,如果文章认为当前研究更注重的还是单纯的理论搬运,所谓的“本土化改造”与域外的三阶层体系相比,并无实质区别,那文章在相应部分指出“认识误区”即可。
文章目前在第一部分也更多地是在说明规则思维的必要性,强调“规则肉身”对于理论体系的重要性。在没有明确、具体分析国内研究怎样体现出“规则思维”的缺席的情况下,即开展第二、第三部分的讨论,使得文章更像是一次对中德日三国刑法典的比较分析,而淡化了用规则思维对当前研究的“检讨”的“存在感”,容易使读者对文章主题定位产生困惑。
第三,就国内的阶层犯罪论研究而言,关于我国与德日刑法“故意”的区别、不法与罪责是否区分等问题也并非比较研究上的“新发现”,所以文章借助“规则思维”检视得出的结论,仅仅停留在指出“区别”是难以支撑规则思维下的检讨的主题的,也许文章还需要①强化探讨这些“区别”之下的阶层论与我国兼容的可能性;②国内现有的阶层犯罪论研究中对这些“区别”处理是否得当,比如他们对于这些区别是有意忽视抑或是进行本土化改造,从“规则思维”的角度如何评价这些研究等等。
总之,从整体上看,文章具体的内容展开,与其所期望检讨“规则思维缺席”的目的存在一定脱节。换言之,文章的写作契机在于“学界研究出现了规则思维的缺席”,但文章大部分内容又在基于宏观或微观的角度“审视三阶层体系”。从“规则思维缺席”到“用规则思维审视三阶层体系”的写作进路显得跳跃的原因在于:①国内学界“规则思维缺席”的现象如何得以认定在文中尚需进一步明确(修改建议1),阶层犯罪论在中国发展数年,学界是否在中国刑法语境下对其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如果有,在改造过程中是否忽视了规则思维?这些相关的前提都可以进行相应的说明,如果学界更多地是在“挪用”理论体系而并未进行实质改造的探索,那么便可以解释为何后续部分是以德、日刑法为对照进行分析。但如果阶层论已然出现了本土化改造(即比如学者意识到相应的基本概念等方面的差异,而基于本土刑法语境进行理论的再构造),那么此时仅仅审视德、日背景下的三阶层理论可能难以支撑文章批判“规则思维缺席”的目的了;②“审视三阶层”的写作目的需在具体行文中体现得更明显(修改建议2)。文章的第二、三部分的内容,以中国刑法和德、日刑法在概念、规则等方面的比较分析居多,且对比分析之后也没有小结部分对分析结果的“功用”进行明确。从读者角度而言,更多的是看到了中、德、日三国在刑法规则或概念上存在着差异。然而对于“规则思维下的犯罪体系议论”的标题而言,单纯的比较法分析似乎并非文章的终极目标,花费诸多篇幅进行的比较分析服务于怎样的写作目的,并未很好地通过相关的文字阐述出来,究竟是三阶层体系在中国刑法语境下难言“兼容性”或是其它,都需要进一步明确表达出来增强文章前后的连贯性。
具体层面的问题
第一,二级标题立场的统一问题。文章各级标题的内容如下:
“一、规则思维及其在议论中的必要性
二、运用规则思维宏观审视三阶层体系
(一)犯罪概念的一般分析
(二)罪过形式的认定规则
1.我国刑法规定了“故意”概念,而德国、日本刑法没有规定
2.我国刑法采取实质故意概念,德国、日本刑法采取形式故意概念
3.在我国成立犯罪故意,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三)没有区分不法与罪责
三、运用规则思维微观审视三阶层体系
(一)无需客观归责理论
(二)中止犯的成立与处断
(三)犯罪参与的相关问题
1.犯罪预备与实行从属
2.犯罪共同与行为共同
3.教唆犯罪的认定问题
四、结 语”
不难发现,文章第二部分的“没有区分不法与罪责”、第三部分的“无需客观归责理论”与其它同级标题呈现的中性立场相比有所不同,“没有区分不法与罪责”、“无需客观规则理论”指向的应该是我国刑法的相关内容,但这与相应部分的一级标题也存在冲突,一级标题意在“审视三阶层体系”,从文义角度理解,应当指向“三阶层体系”,而前面提到的两个二级标题指向的又是我国的刑法,这多少也反映了文章在行文架构与论证内容上依然存在一定的摩擦,也许明晰审视三阶层体系的目的更有利于实现架构与内容上的磨合。建议综合考虑文章的架构与内容,进一步提升文章各级标题与内容安排的契合度(修改建议3)
第二,文章内容层次感的问题。
文章第一部分以三页有余的篇幅谈论规则思维及其必要性,但却没有设置二级标题,此处至少可以考虑将规则思维的内涵、引入规则思维的必要性两个部分的内容以二级标题区分开来。(修改建议4)
文章第三部分“3.教唆犯罪的认定问题”,该部分从若干角度探讨教唆犯罪的认定的相关问题,但是讨论该问题的逻辑顺序在近4页的篇幅中依然有待强化突出,可以考虑使用连接词或者增加标题层级等方式突出文章内容的层次感。(修改建议5)
文章第二、三部分的比较分析可以考虑大致统一各部分论证的逻辑顺序,增强文章的可读性,同时也有助于文章论证思路的清晰化。从内容上来看,文章似乎是想借助比较分析来探讨阶层论在中国刑法语境下是否具有合法性空间的问题,但是目前文章仍需凸显规则思维的“检讨功能”,也即“审视三阶层体系”的目的,可以考虑在各部分内容项下(尤其是篇幅较长的部分),先点明学界研究与刑法典规范所不相容的情形,即构建检讨基础,进而通过比较分析论证相关研究存在的缺陷。换言之,应强化各部分内容与学界的对话与互动。比较分析的内容固然重要,但其并非最终指向,而是发挥着论证通道的作用。(修改建议6)
措辞方面
文章在第三部分出现了诸如“很遗憾,有一个主张考察规范意识的人居然给出了这样的原因……”“更要命的是……”的措辞,学术探讨在用词方面可更谦虚一些。(修改建议7)
此外,在不影响表意的准确度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对德、日法条以及学者观点的原文摘录,以作者的语言进行适当加工与概括。(修改建议8)
综上,本刊对您的文章的意见是:修改后复审。
请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20天内参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发回至本刊的投稿邮箱zcflpl2012@126.com。
如果您对上述修改意见有任何疑问或者回应,请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5日内提出,修改时间将从您与本刊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重新起算。如果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20天后仍未做任何回复,将被视为放弃投稿,审稿程序将终结。在您对文章的修改达到要求后,本刊将组织复审程序,最终决定是否刊发此文。
我们衷心希望您能结合审稿意见强化“规则思维”在文中的体现,运用“规则思维”对我国三阶层体系进行进一步的论证、修订和完善,尤其是在明确文章中心与论证目的的基础上,对强化论证的说服力和条理性、层次感等方面进行斟酌。
再次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期待能尽快看到您的修改稿。
祝好!
《中财法律评论》编委会
2018年11月23日
Ⅱ 复审意见
(考虑到修改便利以及审稿意见在表达上的连贯问题,修改意见按照文章内容顺序给出,各部分类似的问题(例如标题修改问题)便没有再予以整合,因此修改意见标数则会显得多一些)
关于规则思维的“必要性”论证
当前文章第一部分分为①规则思维的内涵+②犯罪论指导立法的功能+③犯罪论指导司法的功能+④小结:规则思维的必要性。然而,无论是从标题层面还是结合具体内容来看,对于规则思维的“必要性”论证还是有所欠缺。第一部分标题为“规则思维及其在议论中的必要性”,那么该部分便解决两个问题:①何为规则思维+②规则思维在犯罪论体系议论中的必要性。对于必要性的探讨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当前二级标题难以明示“犯罪论对于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功能”与其在犯罪论中的“必要性”有何联系,建议对标题内容进行相应修改(修改建议1);此外,一个部分的小结指向的一般应是该部分的整体内容,此处小结只针对规则思维的必要性则使得该部分的结构略显分裂,如果证成规则思维的“必要性”需要若干论证步骤甚至要附加一个小结部分,那也许该部分需要将“规则思维的必要性”的整体作为一个二级标题项下的内容,而后将具体的论证步骤用三级标题分述清楚。(修改建议2)
第二,从内容上看,犯罪论对于“立法的指导功能”对于“必要性”证成的作用似乎不是非常明显,结合后文谈到“指导司法功能”时提及“立法保持相对稳定”的时代背景,如果“立法指导功能”只是从时间线角度的过渡内容,那么对于“立法指导功能”部分的论述应通过修改标题内容明示设置该部分的意旨,或是精简内容以作为“司法指导功能”部分的首段作为过渡。(修改建议3)
第三,“规则思维必要性”的论证理由可以进一步丰富(修改建议4),比如,除了规则思维本身所具备的正向功能之外,当前是否有受某种犯罪论影响而得出“寻不到‘规则肉身’”结论的情形存在等等。
关于宏观审视三阶层体系
该部分篇幅较长,建议在该部分开头加一个说明段落,向读者简要说明文章选取哪些讨论点来对三阶层体系进行宏观审视,以及基本的结论等等,使得读者能够较快地知晓宏观审视部分的展开逻辑以及基本结论,提升行文的连贯性。(修改建议5)
“犯罪概念的一般分析”部分:
第一段指出我国刑法典与德国刑法典在处理犯罪概念上的区别——我国规定了什么是犯罪,而德国不存在犯罪概念的规定,只存在重罪与轻罪的规定;第二段和第三段围绕我国刑法第13条进行论述,结合具体内容看,推进行文的逻辑思路有待进一步明晰,从“运用规则思维审视三阶层”的主题出发,在分析了我国刑法典与德国刑法典对于犯罪概念规定的不同之后,可以分步分析犯罪概念的设置问题对于我国刑法典的意义何在,以及对于德国刑法典的设计又造成了什么影响,进而证成在犯罪概念问题上,我国刑法典与德国刑法典的现有设计都是各有成因,甚至可以讨论如果采用三阶层的犯罪概念,会对我国刑法典造成什么影响、这种改变是否有必要等等的问题。总而言之,论证的过程要保证文章的逻辑思路较为清楚、明显地显现出来(修改建议6)。此外,文章在探讨第13条“但书”部分的内容时,提到“不能为了引进阶层论……就断然主张废止”,这里似乎在进行观点的反驳,那么具体的观点出处应当用脚注予以说明(即主张废止第13条但书的观点)。(修改建议7)
“罪过形式的认定规则”:
(1)“故意”概念部分:①首段开头的句子顺序建议依照三级标题进行调整,结合后续举例德国刑法典的内容,先说明我国刑法典对故意的规定,再提及德日刑法的规定的顺序安排可能更为妥当。(修改建议8)②该段提到近年来某些学者直接以德国某种刑法学派、观点发表对案件的观点,举例的文献为冯军教授2009年的文献,一方面是文献距今已有近10年之久,单凭冯军教授这一文献作为文章批评“近来的某种现象”的例证是否合适依然值得商榷。如果暂无更多、更新的文献观点予以佐证对这种现象的批判,则文章可以考虑删去相关内容,暂不提及该批判的内容。(修改建议9)
(2)“实质故意、形式故意概念”部分:字体加粗部分需进行语病修改,且论述的顺序也可以考虑改为:我国的“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德日刑法的“责任”→德日刑法的“责任”≠德日刑法的“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我国刑法的“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德日刑法的“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修改建议10)
(3)“责任年龄、责任能力”部分:①此处三级标题尽量改为与前两个三级标题对应的“对比式”标题,使文章结构在形式上更为工整,且标题也能尽可能全面地概括内容大意。(修改建议11)
“不法与罪责的关系论”部分:
首段中认为“这四条规则推不出我国刑法区分了不法与有责”,此处仅仅表明了文章的观点,但具体的推理过程依然没有展现出来,换言之,文章不认同梁根林文章的推断结果,理应在文中说明我国刑法第1/2/3/5条结合在一起分析最多能得到何种程度的推断,或者说梁根林文章中的推断过程存在什么问题导致了其结论是站不住脚的。总之,文章更需要展示自己的分析过程而不是仅仅摆出反驳的观点。(修改建议12)
关于微观审视三阶层的部分
同宏观审视部分一样,建议在该部分开头也添加一个说明段落,向读者简要说明文章选取哪些讨论点来对三阶层体系进行微观审视,以及基本的结论等等内容,使得读者能够较快地知晓宏观审视部分的展开逻辑以及基本结论,提升行文的连贯性。(修改建议13)
“客观归责的简要评析”部分:
建议结合文章观点重拟该二级标题。(修改建议14)
“中止犯的成立与处断”部分:
首段举出的非法拘禁以及故意伤害的例子如果取材于实际案例,则建议引证实际案例,对于“犯罪过程”如何进行理解,单凭对刑法条文的文义解释可能还显得较为单薄,如果能通过司法实践的观点来佐证文章观点则更有说服力。(修改建议15)
“犯罪参加的相关问题”:
(1)关于二级标题,建议参照江溯:《犯罪参与体系研究》,将“犯罪参加”改为“犯罪参与”。该部分的三级标题也建议再行修改,以求尽量能够体现相应内容的观点。(修改建议16)
(2)“犯罪预备与实行从属”部分相对于后文的两个三级标题的内容来说,篇幅显得过短,建议再对该部分进行适度的内容扩充,更细致地对“实行从属性说”与我国刑法典的“矛盾”进行论述,此外,主张通过运用“实行从属性说”来解释我国刑法规则的主要观点出自何处也应在脚注中说明。(修改建议17)
(3)在“行为共同说”的部分:①文章认为“行为共同说”的相关论证是一个纯粹的日本法问题,得此结论的理由却是作者掌握的德国文献资料中没有人探讨这个问题,从推理逻辑上讲,首先作者掌握资料的完全程度未知,如果从作者已有文献资料情况进而推断出此结论,不论结论本身的准确与否,仅以此作为论证理由难以保证逻辑的周延性,但文章可以着重结合日本的相关情况先对“行为共同说”的前因后果进行阐述,以证成“行为共同说”在日本成为有力学说的根源所在。对于“共同性”问题是否是纯粹的日本法问题则可以适度淡化,毕竟该部分的核心议题本就在于论证我国刑法更适合于“犯罪共同说”而不是“行为共同说”。(可以考虑的论述顺序:共同犯罪的共同性既存的两种学说,我国原来的通说是X,近年又有学者开始明确主张Y→Y主张在日本成为有力学说有其特殊原因→我国现阶段更适合的学说。虽然顺序与文章的内容能够大致对应,但是仍应据此主线对具体的语句进行表述和顺序上的调整,提升文章论述表达的清晰程度)(修改建议18)
(4)“教唆犯罪认定问题”部分:从文章当前的内容来看,文章先对日本德国二元制的体系进行介绍,而后再通过我国的刑法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其中主要得出了:我国无二元制的存在空间、从属性原理没有存在余地;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的范围以及未遂教唆(包含对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批判);我国刑法中“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犯罪”与“不法”的关系,以及相应的处罚问题。该部分篇幅较长,建议整合各个段落内容,通过增设标题、在段首增加观点句等等方式,尽可能地将文章论证思路明晰地呈现出来,考虑到该部分涉及若干方面的讨论,进行适当的明示化的分层有利于提升文章内容的层次感(修改建议19)。
行文规范方面
作为学术论文,即便议题内容深奥晦涩,但对于具体内容而言,也应力求表达通顺,表意明晰。文章目前多处存在语句不通顺(比如断句或是用词、用语不当)甚至是语病的问题,标点使用也有多处需要修正。建议作者再通读全文,通顺文章语句,修正文章的标点。(修改建议20)
总而言之,本刊肯定文章具备一定的研究价值,综合文章丰富的参考文献也可以看出作者花费了一定的精力与心思投入到该议题的研究当中。然而,文章选题可以说是较为宏大的,甚至其中的一些二级、三级标题都是可以单独成文的。因此,文章更需要在基础的论证与表达上继续下功夫,力求将各个部分尽可能地表达清楚。当前文章在具体论证上存在层次感不够凸显、论证思路依然有待进一步明晰化,在对各部分的具体内容进行整合修改的时候,还是要先明确主要的论证思路,再紧紧围绕该思路有序行文。除了论证思路明晰化之外,对于具体语句表达和标点使用也需要进行优化,这三方面的改进都是为了文章可读性的提升,换言之,文章的立意所具备的价值需要更好地通过行文予以清晰扼要的表达。
综上,本刊给出的意见是:修改后用稿。
请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10天内参考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发回至本刊的投稿邮箱zcflpl2012@126.com。
如果您对上述修改意见有任何疑问或者回应,请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5日内提出,修改时间将从您与本刊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重新起算。如果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10天后仍未做任何回复,将被视为放弃投稿,审稿程序将终结。本刊将在收到修改稿后的10日内组织复审程序,最终决定是否刊发此文。
再次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期待能尽快看到您的文章修改稿,
祝好!
《中财法律评论》编委会
201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