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广州大学
审稿编辑:陈怡文
初审意见:修改后复审
初审修回意见:修改后复审
复审意见:修改后用稿
最终用稿日期:2021年3月11日
初审修回
尊敬的作者:
您好,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
我们已经认真拜读了您的文章《MMT视野下携带美沙酮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本文选题兼具理论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结构较为完整,论证较为充分,论据丰富,我们认为该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与写作水平,基本已达到本刊用稿要求。但是,我们同时也发现了文章存在一些问题,如论证逻辑不紧密,论证不够深入等,希望作者能够对照这些问题进行修改,我们将根据修改情况决定是否用稿。现将具体意见反馈如下:
一、文章选题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是我国禁吸戒毒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关键环节。主要治疗人群为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治疗使用的药品为盐酸美沙酮口服液,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但近年来,美沙酮被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违规带出的现象日益增多,严重影响戒毒药物维持工作秩序,也导致涉及美沙酮的毒品类犯罪时有发生,如王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王兵系在西昌市姜坡路美沙酮维系点接受美沙酮治疗人员,其每次在服食美沙酮时均会私藏美沙酮带出;王云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王云翔作为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美沙酮治疗人员违规将美沙酮带出,曾分别在本市下城区朝晖治疗点、上城区治疗点附近,将至少30毫升的毒品美沙酮贩卖给吸毒人员,并收取毒资人民币50元和人民币40元;文峰犯运输毒品罪中,文峰作为参与美沙酮维持治疗人员,趁在医疗机构正常服用美沙酮之机,多次将美沙酮含在口中偷偷带走积攒下来,并将积攒下来的美沙酮从重庆带往成都。且以“美沙酮”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目前学界对于此类犯罪的关注不多,与此类犯罪相关度较高的国内研究仅有三篇,即孙月莉《自愿戒毒人员“以戒供贩”犯罪问题探析》、曹艳梅《以戒供贩犯罪问题研究》、黄旭《论毒品重量与毒品纯度的复合立法模式——以贩卖、运输毒品美沙酮案件为切入点》。因此本文的选题兼具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文章结构与标题
(一)结构
总体上讲,本文秉承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层次,结构清晰完整,但部分章节结构仍存在小的问题,具体如下:
1.本文第一章的逻辑层次为“定罪—量刑—既未遂”,但刑事审判的通常思维为“定罪—既未遂—量刑”,建议作者将本章内容的位序予以调整。一般而言,“问题提出”一章主要承担两个功能,一是体现本文的问题意识。二是明确本文的逻辑思路,使读者对文章内容形成提纲挈领之认识。本文在第一章最后一段仅提到要贯彻“区别对待”这一刑事政策,那么本文第二章论述的“综合治理”之刑事政策,在整个行文逻辑中处于什么层次,对支撑论点有何作用,建议作者在第一章最后一段对此予以明确。
2.本文第二章“应在携带美沙酮毒品案中践行‘综合治理’之总的刑事政策”一章中,各节之间的逻辑关系不连贯,不紧密,即无法反映“综合治理”之意。根据该章总括段可知,我国的禁毒政策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但后述三节的内容分别为“携带个人合理自用量的美沙酮不满足客观处罚条件”、“MMT是刑事制裁有效替代措施”、“携带美沙酮乘坐火车”的违法构造是违反相关前置法,应先按前置法处置”,除了第三节内容体现了综合治理之意,前两节的内容与上述“禁毒政策”的关联性较弱,且三节之间的逻辑关系不紧密,既非并列,也非递进,建议调整。
3.如前述,本文的行文应严格按照“定罪争议——既未遂问题——量刑问题”的逻辑进行展开,而本文目前的结构较为混乱。鉴于本文第三章论及的“服用戒毒药物美沙酮与吸食毒品应区别对待”系属定罪之前提性问题,建议前置。鉴于本文第二章主要讨论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禁毒法》第4条,建议后置。即调整为“问题的提出——应在携带美沙酮毒品案件中贯彻区别对待之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携带美沙酮乘车’不应定运输毒品罪——应在携带美沙酮案中践行综合治理之总的刑事政策——结语”。
(二)标题
1.本文现有一级标题的使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用词混杂,如第三、四个一级标题使用“宽严相济之基本刑事政策”一词,第二个一级标题使用“综合治理之总的刑事政策”一词,二者究竟为何种关系,比较混乱;二是没有必要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性质;三是建议尽量不以标题直观展示观点。
2.本文第四章第一节“参加过MMT的吸毒者难以满足‘明知’要件”这一标题不妥。明知属于故意之认识要素,明知的内容包括对行为本身内容的认识(行为的物理性质、自然属性及社会意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某些犯罪成立还要求行为认识到刑法所规定的特定事实(如毒品犯罪必须认识到行为对象为毒品)等。本文在这一节的论述主要针对于“行为对象”的认识,对于其他明知内容并未提及,因此以更广泛“明知要件”作为标题不妥,建议修改为“参加过MMT的吸毒者难以满足对‘行为对象’之明知”。
三、文章论证
通读全文,文章整体存在论证逻辑不紧密,论证不深入等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第一章存在的问题
1.鉴于本文的核心论点为曾参加MMT治疗的吸毒者携带美沙酮乘车不应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建议将本章第一段中的犯罪事实重新表述为“曾参加MMT治疗的吸毒者携带美沙酮乘坐火车”,且最好可以明确本文涉及的21篇判决均为此类犯罪事实。
2.本章有关“定罪争议”一段中,提出携带美沙酮案件应适用2016《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此处论述逻辑链条不够紧密,该款规定系概括性表述,建议作者简要说明涉案人员携带的美沙酮属于本款规定中的哪种麻精药品,以及是否所有涉案人员携带的都属于此种药品。
3.本章有关“量刑问题”一段中,部分表述存有以点代面之嫌,容易产生歧义。即“我国个别司法机关因循守旧……进而使得我国大部分‘携带美沙酮乘坐火车’案件出现量刑畸高问题”一句中,如何因“个别”司法机关的认识错误,导致“大部分”此类案件量刑畸高,建议调整表述为“现有案件中量刑畸高情况较多,反映了我国部分司法机关的认识存在错误”。
4.本章使用了较多高盖然性的表述,如“容易导致被告人申诉”、“在大部分随身携带美沙酮在火车站过安检的案件中,法院对既未遂问题只字未提”等。本文虽也举例加以佐证,但个例不足以证明普遍性问题,建议加入近期(3-5年)的统计数据以增加说服力。
(二)第二章存在的问题
1.本章第一节中提出,刑法可拟制每日个人合理自用量为80mg,论证不够深入,缺乏说服力。即一般用于维持治疗的美沙酮口服限量是80-120mg,但以最低限量为标准确定“合理”之缘由未加论述。且本节提出“被告人若携带超过2400ml的美沙酮液体即可推定为被告人具有自用以外的目的”,但得出这一结论的限定条件有二:一是2.4g的固体美沙酮完全等于2400ml的美沙酮固体溶液,但克是物质的质量单位,毫升是物体的体积单位,二者之间的换算要利用密度,不同物质的密度不同,一毫升换算下来的重量也不一样,一般而言,1ml水约等于1g水。因此本文有关“2.4g一般是2400ml”的观点是否考虑美沙酮溶液的密度,以及该观点是否涉及净含量的问题。二是所有被告人所携带的美沙酮溶液都具有相同的净含量,不存在稀释或浓缩的情况。本文未详细论述以上两个限定条件,却当然得出上述结论,不妥。
2.本章第二节的核心论点不明,作者想说明因为MMT是有效的刑罚替代措施,参与MMT治疗的吸毒者携带个人合理自用量美沙酮的行为不是犯罪?还是说对于这样的行为应继续采取行政制裁措施?建议作者于文中予以明确回应。其次,本节第二段“根据上述2.4克的自用量,携带2.4克以下的美沙酮、乘坐火车的MMT参与者,最终一般无罪。”的表述不甚准确。“最终一般”的表述给人以实践支撑之感,系对客观事实的描述,而本文则是应然性的观点而非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建议调整为“一般应定无罪”。再次,本段援引《大连会议纪要》中有关“运输毒品中被查获时,若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规定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的规定,支撑“MMT参与者“携带美沙酮乘坐火车”一般是无罪的”的论点,但本文前述表明立场“携带美沙酮乘车不应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此处又认为“携带美沙酮”的行为系运输行为,建议在前述表明立场之环节,可以概括说明不成立运输毒品罪的理由,可使文章的论证更具连贯性。最后,本节提出“携带美沙酮乘车的行为,虽不应被科处刑罚,但因严重违反MMT协议,治疗会被终止,一般会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处以治安处罚”,但根据脚注,严重违反MMT协议的行为系复吸,若本文认为携带美沙酮之行为属于复吸,则应进一步论证;若不是,则应添加其他脚注予以说明。
3.本章第三节,关于“前置法之一”的论述存在逻辑不紧密的问题,即仅提及在未成功办理转介情况下携带美沙酮应当如何处理。建议先明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允许MMT患者在某种情况下,携带美沙酮乘车,若不允许,则分类说明,在成功办理转介情况下携带美沙酮应当如何处理,在未成功办理转介情况下携带美沙酮应当如何处理;其次,本节关于“前置法之二”中提出“根据《禁毒法》第38条,对于“携带美沙酮乘坐火车”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应首先考虑强制隔离戒毒,而不是直接判处运输毒品罪的重刑。” 但《禁毒法》第38条涉及的情形为“社区戒毒人员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携带行为”与“擅离行为”并非包含关系,而是交叉关系,当然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之规定,不妥。若本文认为上述两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相当性,可以类推适用相关规定,则应严格进行类比论证。
(三)第三章存在的问题
1.本章第二节提出“因为美沙酮是我国唯一通行的法定戒毒药物,因此在我国服用美沙酮,是在服用戒毒药物,是为了降低毒瘾带来的巨大痛苦,而非吸毒”,此处论证逻辑错误。是否所有使用美沙酮的人都是为了戒毒还有待考量,本文在未加限定的情况下得出全有或全无的结论,不妥。
2.本章第二节第四段“在我国吸食、注射戒毒药物美沙酮,……从而大幅度地避免艾滋病、丙型肝炎、梅毒等传染病的传播。”的表述存在逻辑问题。并非因为美沙酮只能口服而减少传染病的传播,而是因为使用美沙酮戒毒,大大减少吸毒人员吸食其他毒品的概率,从而减少传播,建议调整本句表述。
(四)其他问题
本文多处存在核心论证中心偏离的问题。本文的论证中心为“携带美沙酮乘坐火车”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成立何种犯罪。但本文多次将“服用美沙酮”作为论证的逻辑起点。如本文第二章第一段提到“服用美沙酮,不是我国禁毒人民战争打击的对象。”、第三章第一段“将服用戒毒药物美沙酮与吸食毒品行为予以区别对待”、以及第三章第一节“服用美沙酮,不应是我国禁毒人民战争的打击对象”。虽然大部分携带美沙酮的吸毒者都是为了自己服用或他人,但在讨论“携带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时,直接以“服用行为”的性质为逻辑起点,存在论证逻辑断层,不妥。
四、细节与规范
文章存在一些语言表达与学术规范的问题需要作者注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第一,文章注释体例请作者参照《法学引注手册》之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文章存在少量病句,建议作者通读全文予以适当修改。如结语部分“目前,我国正陷入毒品犯罪治理陷入“越打越多”的困境中,具体是指虽然不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由于我国从严惩治的目标群体定位又不准,使得我国毒品犯罪率常年居高不下,并逐年上升。”结构赘余,建议修改为“目前,我国毒品犯罪治理正陷入“越打越多”的困境中,具体是指虽然不断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由于我国从严惩治的目标群体定位不准,使得我国毒品犯罪率常年居高不下,并逐年上升”;文章第19页“因为毕竟被告人及其家属最在乎的是最终判多久,而不是以何种罪名判”,重复使用性质相同的连词,建议修改为“毕竟被告人及其家属最在乎的是最终判多久,而不是以何种罪名判”;文章第15页“在我国吸食、注射戒毒药物美沙酮,只能在美沙酮药物维持点口服”建议修改为“在我国使用戒毒药物美沙酮,只能在美沙酮药物维持点口服”。
第三,文章存在少量语句不通的情形,建议作者通读全文予以适当修改。如文章第23页第2段“在“携带美沙酮乘坐火车”的众多案例,基本上是曾参加过MMT的、特定的吸毒成瘾人员携带戒毒药物”语句阅读不畅,建议修改为“‘携带美沙酮乘坐火车’的众多案例中,基本上是曾参加过MMT的、特定的吸毒成瘾人员携带戒毒药物”;文章第14页“另一方面,我们还可该条看出我国药物维持治疗点只有一种戒毒药物,即盐酸美沙酮口服液”建议修改为“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从该条看出我国药物维持治疗点只提供一种戒毒药物,即盐酸美沙酮口服液”;文章第1页“与该判决裁定针锋相对的、频繁出现的辩护意见有”建议修改为“与此类判决裁定针锋相对的、频繁出现的辩护意见有”。
第四,本文于第2页提及的《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名称错误,应为《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综上,本刊本着严谨的态度尽可能地发现本文现存的问题与瑕疵,但不可否认,本文具有极高的价值以及作者为此付出的巨大努力,因此本刊对您的文章的意见是修改后复审。请作者收到本意见后 30日内按照修改意见(本意见仅为修改方向,作者的修改不局限于本意见)进行修改并发回至本刊采编系统。
如果您对上述修改意见有任何疑问或者回应,请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 5 日内提出,修改时间将从您与本刊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重新起算。在您对文章进行修改并返回后,本刊将组织复审程序,结合作者的修改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刊发此文。
再次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期待能尽快看到您的文章修改稿,祝好!
《中财法律评论》编委会
2020年12月31日
初审修回意见
非常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我们已经认真拜读了您的文章《MMT视野下携带美沙酮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本文选题兼具理论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结构较为完整,论证较为充分,论据丰富,经过复审,我们认为该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与写作水平。但是,我们同时也发现了文章存在一些问题,如文章结构略显混乱,各级标题间关联性较弱等,希望作者能够对照这些问题进行修改,我们最终将根据修改情况决定是否用稿。现将具体意见反馈如下:
1.第二章具体内容和标题不匹配,标题内容无法涵盖正文内容。本文第二章标题虽为“区别对待刑事政策在美沙酮案例中未得到体现”,但本章内容并非完全是在描述现状。本章第一节内容为“美沙酮在我国被错误地认为一律是毒品”,系属在定性环节未予以区别对待之现状。本章第二节内容为“美沙酮区别于其他毒品的独到之处”,系属美沙酮在定性上应被区别对待的理由。本章第三节内容为“2016年《司法解释》未将美沙酮予以区别对待”,也属于现状。可见本章内容理由、现状掺杂。且根据本章前言“为解决 MMT 参与者为服用而……将服用戒毒药物美沙酮(“服药”)与吸食毒品(“吸 毒”)的行为予以区别对待。”可知,本章论证的重点为——以美沙酮性质为切入点,论述应区别对待服用美沙酮行为和吸毒行为。且目前本章子标题意在概括观点,但太过冗长且不够短促有力。建议重新拟定本章标题,将现有第一、二节内容整合作为一节,论述区别对待之必要性,即从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考量,美沙酮虽然可以被解释为毒品,但立法也认可其药品属性,应当予以区别对待。将现有第三节重新梳理论证思路,论述区别对待之迫切性,即《2016年司法解释》违背了区别对待的做法,虽尝试补救,但效果不理想。具体修改建议如下:
(二)区别对待之迫切性:《2016年司法解释》的矛盾及补救
2.第三章章标题涵盖定罪、既未遂与量刑问题,但从各节标题上无法区分,且正文中并没有将三个问题分别论证,对三个问题涉及的篇幅也差异很大。建议作出以下调整:
3.本文的核心论点为“区别对待之刑事政策的妥善运用可从根本上解决美沙酮案件的现存问题”,但本文同时又提出区别对待之应用是贯彻我国总的刑事政策(即“综合治理”)的直接表现。为了使文章的论证更为集中,建议在第四章章节标题中明确区别对待、综合治理与美沙酮案件之间的关系。同时第四章现有三节标题间的关系不明朗,根据本章最后有关“不应直接搬出“重型武器”——刑法”的表述,建议重新整合现有三节,按适用位阶,调整顺序,前置法在先,刑法出罪事由在后,有限替代措施最后。具体修改建议如下:
4.标题中“政策”是一个比较宏观的带有法律属性的政治用语,放在这有点大,建议稍微修改或者增加一个更加精细的副标题。
通读全文,文章整体仍存在论证逻辑不清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文章第一章篇初的检索结果,请作者确定检索时间以实现精准界定,及时更新检索结果。
2.第一章的篇幅略长,案例介绍有些冗长并显得语言有些琐碎和口语化,能否更为精简?建议筛选介绍足以支撑论点的案件事实即可,如果后文要作为论据用再展开案例介绍。(为减轻作者工作量,编辑部已先行作出调整,若有不妥之处,作者可自行修正完善)
3.本章最后一段提到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核心理念是……“区别对待”)这部分删除,转移至后文论述。(编辑部已先行代替调整)
4.本章仅点明了美沙酮案件中存在定罪、既未遂、量刑问题,并未提及“综合治理” 在美沙酮案件中作用,使得第四章的展开略显突兀,建议在本章对此稍加点明和引导。
1.首段补充论证区别对待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也即之前要求删除的、对于作者提到的前者是后者核心理念这一观点转移至此,但要寻求论据支撑,扼要论述得出因由),一则实现自然过渡,二则增强说服力。
2.本章原第一节对应部分,建议作者重新梳理一下论证思路。作者目前做的,其实是将现行立法层层嵌套,以求得出美沙酮符合《刑法》的毒品概念,但美沙酮实质上也是药品,具有双重属性,不能就此一刀切。建议在既有论证前补充如下论述:确定美沙酮的双重性质,是区别对待服用美沙酮与吸食毒品行为的逻辑前提。然而,目前我国《刑法》中的毒品概念,一定程度上对此予以否定。不一定要照搬照抄,但要做到在段首承上启下,观点一目了然以增强可读性。另外,比起属性,性质一词更为书面,请更换为“双重性质”。(编辑部已先行调整,具体论述如有不妥,作者可自行改正)
3.本章关于“美沙酮与其他毒品在刑法性质上具有差异”的论证,作者应当严格围绕美沙酮“不具有相当性与等值性”的因由展开论述,目前相关论述内容一是庞杂繁琐、各部分篇幅比重不甚均衡,二是与上述结论关联性不甚明显,建议从相当性、等值性的含义着手,寻找足以分别支持相关结论的原因作为论据。
4.本章关于“《2016年司法解释》的矛盾及补救”的论述,为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建议在段首增加:然而,目前区别对待在“美沙酮案件”中未得到充分执行。同时出于增加可读性的考量,建议对本节内容进行必要删减。(为减少作者工作量,编辑部已先行进行调整,若有不妥之处,作者可自行修正)
1.在“美沙酮案件难以满足行为对象“明知”要件”部分,首段最后补充转折句,呼应标题且引出下文对于“美沙酮”案件不符合以下八种情节的分析。并且,作者显然是结合案例内容来论证不符合八种情节,那么,请补充引证,即相关的分析出自哪些案例,提升说明力并实质发挥论据功用。
2.在“美沙酮案件不具有非法流通目的和重大危险”部分,论证内容按主观要件非法流通目的、客观要件重大危险拆分为两段,提升层次感,且宜于各段之处提炼起统领作用的分论点,以增强文章的可读性。同时,本节后半部分主要围绕着当事人是否服判息讼的逻辑引出案例,内容和标题存在一定脱节。建议删减或仅围绕着非法流通目的和重大危险两个要件展开案例研讨。
3.“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就是《禁毒法》第31条的规定,所以不如直接交代出处。此外建议拆分三段,第一段“将为服用而携带美沙酮乘坐火车的行为……越发痛苦、绝望和悲惨呢?”,第二段“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必须鉴定美沙酮的含量”,第三段“但已判决的大部分……这是一个具有指向标性质的典范性案件”。(为减轻作者工作量,编辑部已先行代替调整)
1.首段重新调整,分三个层次,作为“‘区别对待’为‘综合治理’提供适用空间”的对应部分。
①从宏观层面梳理“综合治理”与“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关系,透过论述要使读者理解,正如前文所述,宽严相济衍生出区别对待的理念,以及区别对待在综合治理中的具体作用。目前作者对于三者的关系梳理较为混乱,是因为综合治理的内涵不甚清晰。
②从微观层面,首先论证“综合治理”也是毒品犯罪领域的法定要求,美沙酮案件的治理应当有所借鉴,然后论证期间“区别对待”如何体现于“综合治理”过程中的三个层面(禁种、禁贩、禁吸)
③总结加过渡,概括如何实现美沙酮案件的综合治理,区别对待在此过程中怎样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2.在“利用‘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美沙酮案件”中,补充论述为何首先按照前置法处置美沙酮案件的原因,然后接既有论述(怎么根据前置法处置美沙酮案件)。
关键词概括不准确。全篇多次出现MMT,但并未将其作为一个关键词,且“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中以“服用美沙酮”作为治理手段,将二者同时列为关键词似为不妥,建议仅保留“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
文章注释体例请作者参照《法学引注手册》之规定进行调整。部分案例引用不符合规范,如文章第二页脚注“王勤永犯运输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陕71刑终3号。”应修改为“王勤运输毒品案,陕西省xx法院(2017)陕71刑终3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综上,本刊本着严谨的态度尽可能地发现本文现存的问题与瑕疵,但不可否认,本文具有极高的价值以及作者为此付出的巨大努力,因此本刊对您的文章的意见是修改后复审。请作者收到本意见后 20日内按照修改意见(本意见仅为修改方向,作者的修改不局限于本意见)进行修改并发回至本刊采编系统。
如果您对上述修改意见有任何疑问或者回应,请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 5 日内提出,修改时间将从您与本刊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重新起算。在您对文章进行修改并返回后,本刊将组织复审程序,结合作者的修改情况,最终决定是否刊发此文。
再次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期待能尽快看到您的文章修改稿,祝好!
复审意见
我刊已于前日就贵文《MMT视野下为服用而携带毒品美沙酮的出罪政策》召开复审会,现就参会编辑提出的若干意见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本文第二章主要论述的为“区别对待”理念下,美沙酮案件如何出罪。现第一节的内容为司法实践在定运输毒品罪及其量刑上,没有准确适用立法规定,与本章主题关联度较弱,建议将“慎用运输毒品罪”的相关论述移至本章引言第二段,将“贯彻《2016年解释》中量刑标准”的论述单独成节,作为本章第二节,同时将本节标题调整为“美沙酮案件与运输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不符”。详见修订版原稿。
重新梳理本文行文逻辑:美沙酮案件出现一些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只有在领会、贯彻“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基础上,才能充分解决——缘何要贯彻“区别对待”(必要性,迫切性)——具体如何贯彻区别对待——落实综合治理。我们认为现有第四章与前文的衔接不很紧密,虽然在第一章提及解决美沙酮案件存在的问题需要领会“综合治理”政策,但从现有论述中,无法得出为什么在贯彻区别对待理念基本解决定罪、既未遂、量刑问题的基础上,还要进行综合治理。建议重新整理现第四章第一节的内容,作为第四章引言,论证上述问题。具体论证方案如下:
首先论证为什么在美沙酮案件中要贯彻“综合治理”政策。可以从两个方面论述,一是理论层面,论述综合治理政策和宽严相济政策的关系,以及它们在毒品犯罪治理中分别起到什么作用,即从理论上证明,美沙酮案件的治理需要两种政策的配合。二是实践层面,美沙酮案件出现量刑畸高、定罪不合理等问题,正反映了我国在毒品犯罪治理中以刑事手段制裁毒品犯罪分子、以刑罚惩罚震慑毒品犯罪分子这种过分依赖刑事处罚的基调。细究背后之原因,则是没能理解、贯彻综合治理政策。
其次论证为什么在贯彻区别对待理念基本解决定罪、既未遂、量刑问题的基础上,还要进行综合治理。具体逻辑可以参考:区别对待理念仅能起到纠偏作用,将不应成立犯罪的美沙酮案件排除在外,实现罪刑相一致,但无法对戒毒人员非法外带美沙酮的行为进行妥当处理,只有将美沙酮案件纳入“综合治理”,行刑相接,才能充分解决美沙酮案件存在的问题。
部分脚注缺失页码,建议补全。部分专业用语不统一,如“综合治理政策”与“综合治理理念”,“区别对待政策”与“区别对待理念”,建议统一。
请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20日内按照审稿意见进行修改并发回至本刊的采编服务系统。若您对上述审稿意见有任何疑问或者回应,请于收到本审稿意见的5日内提出,修改时间将从您与本刊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重新起算。
再次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期待能尽快收到您的文章修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