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
审稿编辑:霍然
初审意见:修改后复审
复审意见:修改后用稿
最终用稿日期:2021年4月17日
初审意见
我们已经认真拜读了您的文章《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撤销纠纷中的司法适用》,我们认为,本文选题有一定探讨价值,文章案例丰富、论证充分,语言生动不乏严谨,但在逻辑框架的搭建上需进一步完善。现将修改意见反馈如下:
文章以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撤销纠纷中的司法适用为题,对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撤销案件中的适用方法以及其背后的价值内涵作以介绍,并进一步溯及期背后的司法观念与学术界限。随着近年来学位撤销争议引起社会关注,学位撤销背后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等也引起法学界的关注,该问题作为传统法学理论在社会新问题上的应用具有一定创新价值与实践意义。
2020年文章《学位纠纷案件中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适用》(载《中国高教研究》)对该问题进行了与本文角度较为类似的论述,并且提出了确立指导性案例以弥补制定法的规范缺位、通过开展合理性解释以拓展司法解释空间、增加司法价值预设以建构多元化价值秩序等优化路径,对该问题给予了较为概括性与方向性的回应。与之相较,本文论理更为详细,且更为结合案例,但在体系思维以及问题解决方面仍有一定进步空间。
整体来看,正当程序从法定程序的脱胎——正当程序的内涵及价值——追溯司法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重要动因——结语。其是什么——为什么的逻辑结构侧重可以进一步拆分完善为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以增强文章理论研究的效用性。另外还有一些其他问题,现以部分为序详述如下:
(一)第一部分:一、适用方法:由法定程序开辟的生长路径
该部分对正当程序原则如何在学位撤销纠纷的得以适用作出了从法律解释到类推适用的介绍,并得出法定程序与正当程序交错融合的结论。该部分修改建议如下:
第一部分的标题均侧重于法定程序,是否可以以正当程序为重心对标题加以改造以靠近文章主题。(修改建议1)
一(一)中1与2的顺序是否应该遵循从国法到校规的层级顺序进行调换,或是作者说明适用该顺序的缘由。(修改建议2)
一(一)1中“从而通常来说,“法院无法对高校法定权限条款作出否定性解释”。”无法从前述栗婷案得出。在描述中该案法院作出程序违法的结论,但其描述与得出“法院无法对高校法定权限条款作出否定性解释”关系不大。希望作者斟酌修改以使逻辑顺畅。(修改建议3)
(二)第二部分:二、内涵扩充:程序性含义至实质性含义的演进
该部分首先从正当程序原则的形式构成要素确定最低限度的程序标准,其次立足相对人之重大权益去考察原则的实质内涵与内在价值。该部分最大的问题在于(一)与(二)之间的递进关系未体现出来,从(一)中深挖程序正当中相对人重大权益之行政法本质是较为恰当的方案,但作者在(二)中引入的第1点“专业判断”未能深入到内在价值本身,仍然停留在表面程序上。建议第2点“声誉自由”依然保留,另外深入挖掘学位撤销案件中正当程序原则背后相对人重大权益以彰显该原则的内在价值。(修改建议4,重点修改)下述第三部分的三(一)正与此处契合,可考虑将其纳入第二部分。(修改建议5)
(三)第三部分“三、起因溯源:原则适用背后的司法观念与学术自治界限的突破”
该部分首先论述了程序尊严理论所蕴含的自然正义观,其次对司法权对学术自治边界的介入与突破作以简要论述。此间包含“为什么”到“现状中怎么做”,内容杂糅。如上述建议将三(一)纳入二中,第三部分重点论述司法权对学术自治边界的介入与突破,以使本文形成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完整论证逻辑。(同修改建议5)
在将三(二)扩展为完整第三部分的过程中,应注重将论述语气从介绍性改为建议性,同时应注意结合上述关于程序正当原则中相对人重大权益之本质,探寻在此逻辑脉络下更多的适用建议,以保持文章整体性与效用性。(修改建议6,重点修改)
文章整体较为规范,但仍存在下述瑕疵,建议作者对照修改:
1、存在少量语句杂糅等语病。如:“学位撤销程序制度的缺位为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来审查案件开辟空间。”、“同时还追寻正当程序原则所蕴涵着保护学位撤销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实质性含义”等。建议作者通读全文予以修改。(修改建议7)
2、存在少量笔误。如:“法院通过对学位撤销的法规范以及校内规章进行法律解释来寻求法定程序的“法”依据”等。建议作者通读全文予以修改。(修改建议8)
请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60日内按照审稿意见进行修改并发回至本刊。若您对上述审稿意见有任何疑问或者回应,请于收到本审稿意见的5日内提出,修改时间将从您与本刊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重新起算。若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15天后仍未做任何回复,将被视为放弃投稿,审稿程序将就此终结。在您对文章的修改达到要求后,本刊将组织复审程序,最终决定是否刊发此文。
本文的研究价值值得我们共同认真对待,我们衷心地希望您能结合审稿意见细致、充分地修订完善文章,尤其是在方面认真斟酌。我们对稿件没有任何篇幅的限制,谨以稿件质量为唯一考量标准。
再次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期待能尽快看到您的文章修改稿,祝好!
非常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我们已经认真拜读了您的《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撤销纠纷中的司法适用》的修改稿。我们认为,经修改后,文章前两部分论证质量有所提升,但尚存优化和调整之处。而第三部分则需作较大幅度的修改。我刊就修改稿以修订模式进行一定修正,并随同审稿意见上传,请作者查阅浏览。
首先,在第一部分之“(一)法定程序的“法”依据:基于法律解释为核心的寻求”中,法定程序的‘法依据’”部分对于主题的凸显更为重要,即由于作为法依据的法定程序尚付阙如,法院才由此开辟出“正当程序”的生长路径。但遗憾的是,作者之论证未能充分反映法定程序之欠缺和局限,实需重新梳理。建议增加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第一,可通过表格形式,简单梳理涉及学位撤销程序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规定。由此进一步剖析,立法之缺失是否难以满足实践情形;第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规范进行了法律解释,尤其是扩张解释;第三,法院依据上述法规范对高校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此外,(一)法定程序的‘法’依据:基于法律解释为核心的寻求”的拟题有待商榷。“基于法律解释”无法囊括第二个三级标题“针对高校校规的合法性解释”,法律解释中并不包含“合法性解释”的解释方法。建议予以修改。
其次,在“1.针对相关学位法规范的法律解释”部分中,案例的引用是为了证明法院对于涉及学位撤销程序性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法律解释。李涛案虽与法定程序相关,但其一二审均未作明确的文义或扩张解释。此外,其解释的对象是“学位论文”而非程序性规范。建议更换更为妥当的的案例。
再次,在“针对高校校规的合法性解释“部分中,“柴丽杰诉上海大学案”及“栗婷诉中国海洋大学撤销硕士学位案”反映的是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过程。何为作者所言之“合法性解释”?建议作者对此予以重新思考。
从次,在“(二)正当程序原则之显现:基于类推适用为核心的漏洞填补”部分中,作者之论证未能体现正当程序之“显现”。建议作者联系(一)中的结论加以简述,以体现出由于既有法规范及其法律解释的局限不能充分保护相对人的重大权益,因此法院才开始寻求以原则之治来弥补规则之治的不足的逻辑思路。
最后,作者仍需充实对于“类推适用的方法一定程度上虽然突破了法定程序的限制,但是其并未越出程序正义的法理也未冲击法律的体系正义”之结论的论证,为类推适用突破法规范寻求合理性。
首先,在第二部分之“学位撤销案件中自然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中, “值得一提的是……是充分的而非随意任性的“一段单独设立的意义不甚明了,有赘余之感。建议删去或融入其他论证。此外,作者提出应当厘清法院在学位撤销案件中所关注“财产与自由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但未对厘清之目的加以简述。虽然上文提到“尊严理论本质上落足于正当程序原则所追崇的基本自然权利“,但尊严理论毕竟不是全文论证之重点,下文直接对自然权利加以论述,易产生此部分仅是对“尊严理论”的进一步阐释,而存在偏离正当程序原则之嫌。建议作者在此部分开头处,简述相关权利与正当程序原则的关联性,如此既可承接上文,也可明确结构设置的意义。
本文第三部分对于全文而言,更具实质价值,应属精华之体现。但事实上,第三部分并未发挥升华之作用,较之前两部分反而走入下坡。按照前两部分的铺垫,第三部分应当顺延第二部分中论述的程序标准、实质内涵,开始论述法院如何在学位撤销案件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如先是如何用正当程序做好最低限度的程序审查、形式审查,再是如何运用正当程序追求实质审查、合理性审查等。如此才能承接上文,实现逻辑自洽。但该部分之论述却未能反映以上思路,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完善。
首先,在第三部分之“(一)学位撤销行为之原因事项或阶段二分方法的式微“中,存在无论证即当然得出结论的问题。如,提出”而我国的阶段二分实属无意义,目前看来,不论发生在何种阶段的学位撤销事由,都躲不开正当程序性审查。“该结论并未有相关依据予以支持。再如,对于 “关于研究生入学资格造假问题,法院代表性论述为“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原则上应当以学生在校期间为限”,从而为高校学术自治权划定了时间限制“这一结论,作者也并未提出文献或者案例等相关论据。建议作者予以充实。此外,该部分中关于美国学位撤销行为的原因事项的分析的论证目的为何?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未对学术性与纪律性作区分,而仅对阶段作区分的论证有何意义?建议作者予以明示。
其次,作者在 “(二)司法权应如何突破学术自治边界“部分提出的三项措施较为空泛。具体而言,” 1.完善学位撤销程序的上位法规范“部分应属立法权范围内的措施,而非司法权。且仅从论证层面而言,作者提出的实质建议为” 建议至少在其中设置一条统筹性的条款:‘学位授予单位在行使学位撤销权时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但该建议与既有法律体系是否相容,在司法实务中究竟能发挥何种作用,作者均未予以述明,论证较为单薄;在“2.加强法院对高校自治规范中程序性事项的实质审查“部分中,首先,法院对于”栗婷案“的 “高校自治规范中程序性事项”审查系合法性审查,关涉的是合法性原则(法律优位),而并非正当程序原则,应属于前文所述“法定程序”中法院依据上位法规范审查学校规章制度之内容;其次,对程序性事项进行“实质审查”的应然理解是法院对程序性事项作合理性审查,即赋予法院合理性审查权,而作者只是论述了法院可否对高校自治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并未对如何进行实质审查予以相应论述。建议将结语中”对大学自治进行实质审查应注意以下两点……“的内容加以完善后移至此处。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充实论证以增强论证的完整性 “3.高校行使专业判断权须立足于正当程序来开展“部分的内容似乎是对于高校自身的程序要求,而非司法权对于学术自治边界的突破。建议作者修改标题,如可拟题为” 法院须立足正当程序原则审查高校专业判断权“,并基于法院视角予以充实论证。
综上,本文的审稿意见为修改后复审(本意见仅为修改方向,作者的修改不限于本意见)。
请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20日内按照审稿意见进行修改并发回至本刊。若您对上述审稿意见有任何疑问或者回应,请于收到本审稿意见的5日内提出,修改时间将从您与本刊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重新起算。若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15天后仍未做任何回复,将被视为放弃投稿,审稿程序将就此终结。在您对文章的修改达到要求后,本刊将组织复审程序,最终决定是否刊发此文。
再次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期待能尽快看到您的文章修改稿,祝好!
非常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我们已经再次认真拜读了您的《正当程序原则在学位撤销纠纷中的司法适用》的修改稿。由于正常复核程序与主编终审局部提前进行,因此迟复,对此我刊深感抱歉。我刊认为,经修改后,文章论证质量有所提升,但尚存优化和调整之处。我刊就修改稿以修订模式进行一定修正并附部分修改意见,随同审稿意见上传,请作者查阅浏览。审稿意见具体如下:
在“(一)法定程序的‘法’依据:基于两条路径的寻求”部分,首先,作者对于现行法规范中涉及学位撤销程序的规定进行的梳理仅仅只能反映立法的不足和局限,立法的缺失继而引发何种问题?立法缺失如何与法律解释和正当程序的适用产生联系?作者并未予以延伸论证,导致只有梳理未有论证。此外,作者直接提出,立法之不足可以为法院对于撤销学位所适用“法定程序”之法依据的寻求指明两条路径,结论之提出过于突兀。建议作者增加例如“由于现有立法之不足,法院再次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进一步寻求认定学位撤销程序合法性的法依据”等过渡性语句,如此也能更好的与下文进行衔接;其次,在“2. 针对相关学位法规范的法律解释”部分中,学位论文是指为了获得某种学位而撰写的研究报告或科学论文。法院将学位论文的语义扩展至为获得学位而必须发表的小论文,属于扩大解释,而非文义解释。
在“(二)正当程序原则之显现:基于类推适用为核心的漏洞填补”部分中,法律解释方法的捉襟见肘似乎未在上文体现。此外,作者仍需充实对于“类推适用的方法一定程度上虽然突破了法定程序的限制,但是其并未越出程序正义的法理也未冲击法律的体系正义”之结论的论证,为类推适用突破法规范寻求合理性。
在本文第二部分的“是否充分听取陈述、申辩中”,王超诉北京邮电大学案所争议的焦点在于出具检讨书是否应被认定为“听取陈述申辩”这一程序。而是否听取陈述申辩和是否充分听取陈述申辩有所区别,充分听取陈述申辩表示学校已经进行了听取陈述、申辩的法定程序,只不过尚未达到充分之程度。王超诉北京邮电大学案中高校是没有履行义务而非未充分履行义务。从整体思考列举案例的共同点,案例中的高校均在不同程度上剥夺了学生平等对抗的权利,因此,建议作者将“充分”替换为“公正”或其他更为适宜的副词。此外,只引用不评析无法体现作者的个人思考。建议作者增加案例评析以充实论证。
本文第二部分部分二级标题、三级标题稍显冗长,建议予以精简。
在本文第三部分“(一)学位撤销行为之原因事项及阶段二分方法的式微”中,作者并未对学位撤销行为的原因事项的二分法式微作过多论述,内容尚不足以支撑标题;其次,作者在学位撤销行为的阶段二分法介绍上花费了较多笔墨,但对二分法式微的原因、正当程序在破除学术自治藩篱时发挥何种作用则论述较少,而对于正当程序原则如何发挥作用更是几乎未谈,导致该节内容的论证尚不能体现段落设置之本意。建议充实论证。
在“1.强化学位撤销程序的形式审查”部分中,作者花费较大篇幅论述高校的学术自治权力,但对于为何需加强合法性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述过少,导致论证内容仍仅停留在空泛的口号而非具体措施上。在“其二,补充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上位法依据”中,作者仅仅论述了域外法中有关大学自治事务适用行政程序豁免权的立法情形,但未表明自己的观点,即适用豁免权是否合理,导致对于域外法的讨论浅尝辄止。此外,对于完善上位法的建议仍显空泛,未落实至具化的程序措施。从结构而言,建议调换其一、其二之顺序。正如作者所说 “在程序法缺失的情况下,仅就合法性进行审查,无异于‘对空放炮’。因此,应先从立法层面提出完善措施,再探讨司法层面的合法性审查。
2.深入学位撤销程序的实质审查”部分中,利益衡量是指当无法判断多种利益要求或权利主张的优先性的时候,裁判者需要通过衡量确定不同利益要求或权利主张之间的位阶。而审理表决程序存在何种利益冲突?如何体现法院的利益衡量过程?此外,其他子原则究竟指何?建议作者明示。
《中财法律评论》第十三卷之注释体例以《法学引注手册》为标准,请作者根据《法学引注手册》予以再次修改。
综上,本文的审稿意见为修改后用稿(本意见仅为修改方向,作者的修改不限于本意见)。
请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10日内按照审稿意见进行修改并发回至本刊。若您对上述审稿意见有任何疑问或者回应,请于收到本审稿意见的5日内提出,修改时间将从您与本刊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重新起算。若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15天后仍未做任何回复,将被视为放弃投稿,审稿程序将就此终结。在您对文章的修改达到要求后,本刊将组织复审程序,最终决定是否刊发此文。
再次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期待能尽快看到您的文章修改稿,祝好!
《中财法律评论》编委会
2021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