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法律评论

Ⅰ 初审意见

尊敬的作者: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我们已经认真拜读了您的《柏克的自然法理论——从神圣到审慎的统一》一文,现将意见梳理如下:

文章选题

2019年1月12日,正值埃德蒙•柏克诞辰290周年。柏克是公认的保守主义思想之父,他以合理的体系确立了保守主义基本的哲学、政治、社会和宗教观念。英国学者哈罗德•拉斯基曾这样评价埃德蒙•柏克,说他的思想是永恒的政治智慧宝鉴,没有这一宝鉴,政治家们不过是在未经测绘的海面上航行的水手。然而,从中西方的思想“交通”史上看,中国学者多研究卢梭学说,却很少有人探视柏克思想。通过知网检索可以发现,近来学界开始对柏克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柏克思想的光芒不仅没有消退,反而更加光彩绚丽,对柏克的关注尽管姗姗来迟但终究是件好事。因此,作者以柏克的思想为研究对象,正本清源、启示当下,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研究意义。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柏克的著作相对零散和不系统,其思想内部也存在巨大张力,表现出多重的复杂性,理论上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和分类具有很大的难度。是以,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对作者的体系思维和文章的理论深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关于文章的标题,作者采用了“柏克的自然法理论——从神圣到审慎的统一”的表达。但是,本文旨在从柏克的政治理论中抽离出关于法律之性质的观念和思想(即法律观),并从中获取现代启示,因此,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柏克法律思想的定位问题(博登海默所著《法理学》将柏克置于历史法学中论述,本文中也多处提到柏克法律思想的性质,如“在古典性向现代性的转折之际,柏克的自然法仍旧坚守了一种古典性”、“在这一点上柏克自然法就根本有别于由霍布斯、格劳秀斯等人创立并经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发展的古典自然法理论”)。加之,自然法学、先验唯心主义、历史法学与进化论法学、功利主义、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等多种法律理论的分类业已形成了基本框架,柏克的法律观应当属于文章有待求证的内容而非成熟的观点。而本文标题的表达并无探讨之意,建议作者重新拟定文章标题,使题文相符。(修改建议一)

文章结构 

本文沿着柏克自然法思想的内容→柏克自然法思想的意义→柏克自然法思想的启示为思路展开全文,并采取了如下结构:

一、柏克的自然法体系

(一)上帝和神性作为其终极源泉 

(二)自然法作为一种实践理性

(三)自然法与具体人的事物的连结点——审慎性

二、自然法在柏克政治哲学中作用与影响

(一)摧毁了民主制存在的基础

(二)反功利主义——自然法作为政治行为的终极标准

三、自然法的后世启示

(一)施特劳斯的现代性危机

(二)有限理性及其启示

从柏克的思想中分离出法律思想的过程是一个整合和重组的过程,但始终应当围绕“法律”展开。因此,首先应当找到其理论中法律的基础,其次分析在此基础上派生出的法律原则以及法律制度,而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是连接柏克思想(第一部分)和现代启示(第三部分)的中介。根据这一思路,文章第一部分第三个二级标题“自然法与具体人的事物的连结点——审慎性”属于自然法引入政治事务的衍生分析,与前两部分内容性质有所不同,建议作者予以调整。(修改建议二)文章第二部分“自然法在柏克政治哲学中作用与影响”仍停留于政治哲学思想与法律思想的关系当中,应当归入文章第一部分。(修改建议三)在进行上述修改后,本文缺少关于柏克法律思想的具体分析,建议增加此部分内容,完善文章整体结构。(修改建议四)

文章论证

(一)总体论证

整体来看,文章论证思路清晰、论据充分,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总体而言,柏克的核心思想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强调传统即上帝意志的中介物,避免蹈入怀疑主义,即本文所述“上帝和神性作为其终极源泉”;第二,强调经验即人类理性的对立面,避免蹈入形而上学,即本文所述“实践理性”。全文应当在这两点的基础上进行布局,并始终围绕“法律理论”这一中心展开,建议作者依此思路审视全文,删减与文章主题无关的内容。(修改建议五)

(二)具体论证

(一)上帝和神性作为其终极源泉项下,作者对“上帝作为终极泉源”的观点始终未展开分析,相关的表述只是对既有观点的重复,如,第一段落中“柏克自然法中体现的古典性正是源于在他自然法思想中无时无刻不体现着的上帝的意志”;第二段落中“因为对于柏克来说需要的只是一个终极的神”;第三段落中“在柏克的自然法体系之中,对任何事物的评判标准以及构建任何理论的出发点必须从上帝这里开始”。具体而言,三个段落的内容分别为:最终泉源是上帝、上帝是指什么、柏克自然法理论的不同之处。三部分皆以待证结论为前提,单纯针对“信仰上帝”这一点进行外围分析,未深入到柏克的思想体系中探讨“为何在柏克的自然法体系中,任何理论出发点必须从上帝开始”。建议作者结合柏克的下列观点展开进一步分析:社会和国家中存在恒久的道德秩序人性包含着善也包含着恶的成分从维持秩序方面来看信仰可以保证人类对社会和国家权威的服从(简而言之,上帝赋予我们本性,与此同时将永恒不变的法律铭刻在我们的本性之中),从而得出结论。(修改建议六)在此分析之后,再结合该部分第三段落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和特征的内容探讨柏克的理论在自然法中的定位和典型意义。(修改建议七)

“(二)自然法作为一种实践理性”项下,作者集中论述了柏克理论中的经验主义,意在说明其经验主义是(不同于休谟的)以导源于上帝的自然法为前提的经验主义,其自然法是(不同于霍布斯和洛克的)从实践理性出发的自然法,分析仅停留于表面,未将柏克对经验的认识融入到自然法理论中。作者仍需回归到柏克关于秩序的认识(秩序与人类历史的经验和传统不可分割)、关于传统的认识(应当遵从习俗、惯例并相信约定俗成的原则)中,并将这些观点融入到上一部分关于上帝作为终极泉源的分析中,从而保证理论的全面性、观点的一致性,也使得论证更为立体、丰富。(修改建议八)

(三)自然法与具体人的事物的连结点——审慎性项下,旨在分析自然法理论基础下对待政治的审慎态度,根据“(修改建议二)”应当置于文章第二部分作为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具体阐述。从内容来看,作者在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柏克的理论中何为审慎、为何审慎以及审慎的重要性,与前文自然法理论失去了逻辑联系,也偏离了文章主题。因此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柏克对待政治的审慎态度可以转化为法律理论中人民和政府的关系,而在此之前应当建立第一部分自然法理论与审慎态度之间的联系,避免逻辑出现断裂。(修改建议九) 

依据(修改建议四),文章第二部分的内容应当为柏克法律思想的具体展开。首先,应当确立柏克自然法理论下的法律原则,根据柏克的观点:法律有两个基础,且只有两个基础,他们二者都是法律赖以存在的条件,无此条件,任何事物都不能赋予法律以效力,此基础为公平和功利,二者都根植于人类的本性。建议作者依此完善本文内容。(修改建议十)其次,对于具体制度,可以结合柏克关于财产权与自由等观点进行进一步分析论证。修改建议十一)同时,在完善第二部分之后,应当将相关结论运用到第三部分的论证中,建立起两部分之间的联系。(修改建议十二)

文章细节与规范性

第一,请作者通读全文,对文章的用语进行修改、完善,增强文章语句的流畅性与可读性。如文中第7页:“这都使得对于柏克认识彻底偏离了他自然法的基础”,语句不通。(修改建议十三) 

第二,《中财法律评论》所刊稿件采用的注释体例参照的是《中国法学》期刊的注释体例,请作者参照《中国法学》的注释体例对文章脚注格式做出适当修改。(修改建议十四) 

此外,希望作者再次明确与突出每个部分(如每个二级标题)的写作目的,将结论性语句置于段前或段后,以使论证之归宿更为清晰。(修改建议十五) 

综上,本刊对贵作品的处理意见为:修改后复审。  

请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10天内参考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发回至本刊的投稿邮箱zcflpl2012@126.com。如果您对上述修改意见有任何疑问或者回应,请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5日内提出,修改时间将从您与本刊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重新起算。如果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20天后仍未做任何回复,将被视为放弃投稿,审稿程序将终结。在您对文章的修改达到要求后,本刊将组织复审程序,最终决定是否刊发此文。

本文选题值得我们共同认真对待,我们衷心希望您能结合审稿意见以及围绕该论题理论及实践的最新进展进行细致、充分的修订完善,尤其是在明确文章中心、强化论证之方向等方面下功夫,我们对稿件没有任何篇幅的限制,谨以稿件质量为唯一考量标准。

再次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期待能尽快看到您的文章修改稿。

祝好!

 

 

Ⅱ 复审意见

尊敬的作者: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我们已经认真审读了《柏克的法律思想探究》一文的修改稿,可以看出,作者结合本刊修改意见对文章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进和完善,修改效果较好,但仍存在部分问题。经复审会讨论,现将修改意见梳理如下:

修改意见一:文章大标题的修改。若本文直接以“柏克的法律思想探究”为题,不能明确表明研究范围和核心观点,建议作者提炼本文主要观点作为副标题。(如,柏克的法律思想探究--“保守主义者的节制与审慎,仅供作者参考,可适当做出取舍。)

修改意见二:文章一级标题的修改。文章的三个一级标题:“一、法律思想形成的两个基础”、“二、法律思想的保守与自由”、“三、法律思想的后世启示”,一方面从形式而言第二个一级标题与其他两个相差较大,另一方面从标题无法获取本文的关键信息。因此建议作者提炼主旨,重新拟定三个标题。

本刊提供以下建议:

一、柏克法律思想的基础——神性与功利

二、柏克法律思想的内容——保守与自由(“内容”一词稍显普通,作者可使用较为学术的表达替换之)

三、柏克法律思想的后世启示——德性之治与有限理性

以上仅为方向性建议,作者可根据自己的行文思路,结合建议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结合修改意见一通观全文,不论是“神性与功利”,还是“保守与自由”,抑或是“有限理性”,都是节制与审慎的体现,作者可从这一角度思考进一步协调文章大标题和一级标题。

修改意见三:文章的整体安排。根据作者对全文的构思,文章第一部分旨在挖掘柏克法律思想的基础,属于纵向深入;文章第二部分旨在表明柏克法律思想的内容,属于横向的平面分析。两部分内容对于第三部分既是并列的关系也是递进的关系。就并列而言,不论是第一部分的自然法理论还是第二部分具体的内容都具有现代启示,就递进而言,第一部分是第二部分展开的依据和支撑。以此为思路反观本文,前两部分的总结段落(第五页最后一段、第十一页第一段)并未突显以上作用。本刊建议:第一,在前一个总结段落中,增加承接第二部分以及指向第三部分的表述;第二,在第二个总结段落中,作者本应对第二部分进行合理总结却仍停留于第一部分的自然法理论,建议作者予以修改。

修改意见四:文章第一部分,“(一)上帝和神性作为其终极源泉”项下,篇幅较长,将近2800字,但全部置于该二级标题之下,在内容层次性和可读性上有所欠缺。建议作者分离出2-3个三级标题,使该部分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清晰。

本刊提供以下建议(仅为方向性建议

第一段落为一部分,标题为“1.自然法是上帝永恒的意志的体现”

第二和第三段落为一部分,标题为“2.人性之上的国家”

第四段落为一部分,标题为“3.柏克的自然法理论”

第五段落作为总结

修改意见五:对于文章第三部分,由于该部分内容旨在说明柏克法律思想的影响,因此小标题应当具有这一倾向。“(一)施特劳斯的现代性危机”建议修改为“(一)施特劳斯现代性危机的出路”;“1.民主作为一种工具”建议修改为“正视民主的工具价值”;“2. 社会性自我”建议修改为“社会性自我对自由个人主义的修正”。

修改意见六:建议作者通读全文,保证无错别字和语病。并核对脚注,确认无误。

综上,本刊对本文的意见为:修改后用稿

请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5天内参考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发回至本刊的投稿邮箱zcflpl2012@126.com。(本次发回的修改稿将直接进入复审程序)

如果您对上述修改意见有任何疑问或者回应,请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5日内提出,修改时间将从您与本刊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重新起算。如果您在收到本审稿意见的5天后仍未做任何回复,将被视为放弃投稿,审稿程序将终结。

本刊将在收到修改稿后的5-10日内组织复审,最终决定是否刊发此文。

再次感谢您对《中财法律评论》的支持,期待能尽快看到您的文章修改稿。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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